TNAG-1364-FCO40-1810-Hong-Kong-Hansard-reports-and-minutes-of-the-meetings-of-the-1986 — Page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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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二月四日立法局會議席E

運輸司麥法誠致辭全文

香港法例第三七四章道路交通條例

主席先生

:

我謹依

程序表提出動議。這個動議是根據香港法例第三七 四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二十三條第(3) 款的規定 將憲報法例告示一九八 四年第三九五號訂明可登記為的士的車輛數量限額施行期展延至一九

八六年七月

在憲報法例告示一九 四年第三九五號公佈的一九八四年的士(

數量限額)公告規定

A

可登記為的上的 車輛數 目有如下列 市區的士

一萬四千輛 新界的士二干六百三十八輛

嶼山的士四十輛

首 兩

類的士的數目限額是由港督會同行政局在一九

十七日釐定

A

訂明施行兩年。至於大嶼山的士 無需要將 有的

鑑於目前的使用量有限

,

因此 並

量限額加以修訂。

A

屆時當局

9

生期

現有的士數量限 將於一九 八六年

年上半年内予以檢討

會就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 之後 告示一九八四年第三九五號的有

作出建議。由於憲報法例

期將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屆滿

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二十三條第(3)款的規定 將現有限額的施行 期展延至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 必須通過一項決議。為此 此,主席

我謹提出上述動議。

條效施八

須(3)將的

通款於限上

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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