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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星 期 三 )立 法 局會議席上

育統籌司彝達誠致辭全文

根據僱員賠償條例第四十八A條所提出的決議案

本人謹依照議程表提出動議。

員賠償條例内各

所規定的賠償額

均 根據

檢討勞工賠

償條例的一九七八年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建議 每兩年作出修訂。由於

目前的賠償額乃由一九八三 三年 七月開始採用 故此現時有需要作進一 步的修訂。為方便承保公司有-

份的時間調整其保費率 本人建議修 訂賠償額由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數字而訂定的

建議將現時的賠償額提高大約 23.5%。這項建議是根據下列 首先,根據統計處所發表的資料 本港的整體工資率

!

由一九八三年三月(即訂定現時賠償額的日期)至一九八五年三月期間 一共增加了 15.6%。現時的賠償額是在採用前數個月根據所得的資 料而訂定的 故此當時已 有數個月的工資增長率並無計算在内。為了 彌補低估的工資增長率而需要進行調整 而又假設由一九八五年三月 起至一九八六年一月為止 整體工資率再進一步增加 5%,則由一九 六年一月起生效的賠償

賠償額應訂 訂得較現時的水平高出23.5%。

效年

相應地本人建議將因工死亡的最高賠償額由二十四萬二千元增加 至二十九萬 萬九千元,最低

最低的賠償額由八萬一千元增加至十萬元

完全永 久喪失 工作能力的最高賠償額則由二十七萬六千元增加至三十 四萬一千元,最低的賠償額由九萬二千元增加至十一萬四千元 經常照顧者

- 所

獲的賠償則由十一萬一千元增加至十三萬七千元。

至於僱主為僱員

為僱員所支付的義肢

的或

外科器具的

具的裝配、維修或更換費

用的最高款額 本人亦 建議由現 時的一萬元及三萬元分別增加至一萬 二千元及三萬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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