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63-FCO40-1809-Hong-Kong-Hansard-reports-and-minutes-of-the-meetings-of-the-1985 — Page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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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

其他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星期三) 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彭勵治爵士致詞全文

一九八五年銀會業務 ( 禁制 ) ( 修訂 ) 條例草案

我現在動議二讀一九

一九八五年銀會業

會業務 ( 禁制) (修訂)條例草案。

二、這個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將私人銀會可

元提高至二萬元。

(d)(c)(b)(a)

條可保自

件收現條

銀限額由一萬

三、當局曾於一九七二年頒佈銀會業務 ( 禁制 ) 條例,禁止經營商業銀 會公司。然而,由於私人銀會有悠久傳統,亦備受歡迎,因此只要有關 人士遵守四個條件,則可以繼續合法經營私人銀會。這些條件計爲:

參加人數不得超過三十名·

(D) 銀會經營者不得同時經營另一個銀會

用作招投或付給參加者的共同會銀不得超過一萬元;

銀會經營者除可收取第一次供款而不須繳付利息外,不得享有

其他利益。

四、 自條例頒佈以來,合法的私人銀會一直受到頗爲 善的管制。不過, 爲確保現時該條例與制定時一樣,仍然實際可行,有關當局建議將私人 銀會

同會銀限額由一萬元提高至二萬元,以便追上通貨膨脹

則保持不變。

五、爲簡化日後修訂 會銀限額的程序

額的程序,條例草

條例草案更建議立法局在通過決 議後,卽 可更改 限額

限修

額訂

六、條例草案亦建議將主條例內若干違例事項的罰款額由一萬元增至二 萬元。最後,與期滿後的過渡安排有關的條款,亦將被撤銷。

七、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當前 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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