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IONS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
C201
一九八五年選舉(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草案對若條例和附屬法例作修訂,從而-
(a)
就區議會、市政局和擬議區域議局等機構的事務而界定「市政局轄 區」和「區域議局轄區」兩詞語涵義;
(b) 就區域議局直接選舉事宜制定條款及
(c) 使區議會、市政局、區域議局和立法局等機構選舉事宜有關法律趨
於一致。
二、
草案第一部是條例總則。
三、 第二部則載列本草案對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六六章)所作的各 項修訂。草案第二條除提出「區域議局轄區」和「市政局轄區」兩詞的定義外, 並刪除「新界地區」和「新界區議會」兩詞。草案第三條加列新訂第三A條,從而 規定:港督會同行政局得參照前經劃定的地區並藉發出命令,而宣布本港若干 地區屬「市政局轄區」範圍,以及另若干地區屬「區域議局轄區」範圍。本草 案議訂定「市政局轄區」得包括目前市區範圍內各地區,而「區域議局轄區」 則包括目前新界範圍內各地區。草案第四條是一項因應作出的修訂規定,從而 在區議會條例第六條內加列上述新訂詞語。
四
草案第五條對區議會條例第八條作修訂,從而就區議會選舉事宜而 對該第八條所提有關「普通選舉」和「補選」等詞的意義,加以澄清。
五、 草案第六和第七條對區議會條例內有關取消委任議員和當然議員資
格的規定作輕微修改,從而對一項取消議員資格所持理由的現行規定加以澄清 ;根據現行規定,議員如與外地政府有聯繫,得導致喪失就任議員資格。上述 條文並加訂一項取消議員資格的理由,即精神不健全此一理由。草案第八、第 九、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三條對有關議員接受職位、議員辭職、臨時代替委任 議員和議席偶然出缺等事宜的規定,作出輕微修改
。
六、 草案第十二條對區議會條例第十五條作修訂,從而對後者所提有關
「普通選舉」一詞的意義加以澄清,並對區議會在舉行普通選舉後至選出主席為 止的一段期間內由政務專員主持首次會議一事,作出規定。草案第十四條對根 據區議會條例而制定的各項命令和公告,作出因應的修訂。
*
七 草案第三部載列草案對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六七章)所作 的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該條例的詳細標題作修訂,從而在該標題內加列擬議 「區域議局」。草案第十六條界定若干詞語的新訂或修訂定義:這項需要,源於 下述背景:(一)選舉規定條例的適用範圍現經擴大,以致對區域議局選舉亦予 適用,(二)區議會條例對「市政局轄區」和「區域議局轄區」兩詞涵義有所界 定。草案第十六條(j)段規定:選舉規定條例對於由區議會選出區議員代表就任 區域議局議員事宜,並不適用。
八、草案第十七條對選舉規定條例第三條作修訂,從而規定:港督會同 行政局得宣布「區域議局轄區」內各地區為區域議局選舉的選區。草案第十八條對 選舉規定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取消選民資格規定的條文作修訂,從而就有關以精 神不健全為理由而取消選民資格一事,制定更具體而明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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