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执行职务时,应受到香港英国当局保护。外交信使享有
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签证办事处得派特别外交信使。遇此情形,本段前面
之規定亦应适用,但特别信使将其所负责携带之外交邮袋
送交之后,即不复享有上述之豁免;
四、香港英国当局应给予签证办事处官员应有的尊
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
受到任何侵犯。签证办事处官员及其家属免受逮捕候审或
羁押候审。英方撤销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英方备忘录中
第三条所包含的限制条件;
五、签证办事处持外交护照的官员享有司法或行政当
局管辖的豁免;签证办事处持公务护照的官员在执行公务
时的行为享有司法或行政当局管辖的豁免。但本段上述规
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
(一)因签证办事处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代表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部订立的契约所引起之诉讼;
(二)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飞机在香港所造成之意外
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
(三)关于在香港的私有不动产之诉讼,但签证办事处
官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签证办事处用途置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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