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36-FCO40-1768-Joint-Declaration-of-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of-1984 — Page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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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健全的以及有关发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

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

限发行或继续发行香港货币。凡所带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香港货币,将逐步更换和退

出流通。

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

于调节港元汇价。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 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 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香港的私营航运 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

营。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

记,并可根据法律以“中国香港”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 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

其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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