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36-FCO40-1768-Joint-Declaration-of-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of-1984 — Page 7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 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 准。对退休或约满离职的人员,包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将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 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及福利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

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 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各主要政府部门(相当于 “司”级部门,包括警察部门)的正职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门 的副职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 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別行政 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上 述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对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 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 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 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

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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