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36-FCO40-1768-Joint-Declaration-of-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of-1984 — Page 7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

关。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

定法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

者,均属有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上述

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除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

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化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

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

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院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

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

官予以任命。法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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