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香港享有的宗教自由,包括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並以崇拜、禮規、實行、教導、表達之。
二、個別或集體,公開或私下崇拜。
三、宣傳自己信仰的宗教,並以語言、文字,教導有興趣者。
四、父母按其宗教傳統,爲其子女提供宗教教育。
五、宗教團體和組織,舉行聚會,促進教育、出版、文化、慈善及社交活動
六、宗教團體和組織,委任、調派、培育其工作人員,及選派他們前往海外接受訓練及 研究工作;需要時,得邀請及借重海外教會人士,加强服務
七、宗教團體和組織,爲宗教目的,得建設、購置、承受、使用、管理及保留物業。 八、得與港内外信仰團體及組織,或個別信徒,保持聯繫
九、尤其天主教徒,與教宗、主教及世界各地天主教團體,特別保持其現有聯繫;與普 世教會,保持共融合一。 這是天主教徒信仰的基本要求。
天主教在香港,已有一百四十多年歷史;這些年來,感念天父救世愛人的聖意,負起宣 傳福音的使命,師法基督服務的芳表,非以役人,而爲人役;在教育、醫療及社會工作 上,一向羣策羣力,作出貢獻;不分性别、種族和信仰,皆一視同仁。 計接受天主教 機構服務的人士,非天主教徒佔百分之九十五
。
今後仍將秉承過去精神,積極主動,
在能力及資源範圍內,繼續努力,建設香港,使發展成爲更加進步,-
滿活力,合乎正
義,令人自豪的社會。 相信眞誠的天主教徒,也是眞正的好市民。
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聖母升天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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