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 14 March 1984
Personal freedom is perhaps the right we all value most highly and this is
time to exercise that right, to speak openly, freely and without restraint of
Kong's expectations of the agreement.
Sir, with these words, I beg to move.
Dr. Fang delivered his speech in Cantonese:-
督憲閣下:本人衷心贊成羅保議員的動議。
槪括而論,香港人就前途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作為香港立法機構 一個反映民意的議會,立法局要求-
分辯論有關香港前途的建議,亦都是很順理成章的。
一九九七年與民意
本人深信正在進行會談中英雙方都會作出他們最大的努力,為創造一個美好的將來, 為維持以及發展香港的繁榮安定,去尋求一個中英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解決香港前途問題的 方案。
本人對中英雙方會談代表的誠意和能力是絕對沒有懷疑。但是無論是中國或英國,在社 會制度、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相比香港來說,都有很大的分別。故此中英會談代 表的看法和觀點,和香港人本身的看法和觀點也未必能夠完全一致。
本人深信最瞭解香港的現況,最明白香港人的利益還是香港人自己。況且一九九七年之 後仍然在這裡生活的還是我們這班香港人,故此一個足以影響着五百多萬人命運的前途方 案,怎可以沒有香港人的參與和貢獻呢?
本人謹在此呼籲廣大的市民都能夠站出來發表關於香港前途的意見,爭取決定香港前途 的機會。
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本人希望在未達成香港前途的協議之前,中英雙方應該容許-
分的時間和提出有效的途徑去諮詢民意。
前途方案的保證
有關香港前途的民意當然有很多方面,但本人認為一般市民所最關心的不外乎怎樣維持 民生的基本保障,以及本港的繁榮安定。本人在這裡祇想提綱挈領的指出,在考慮香港未 來的安排時所必須保證的兩點要素:
第一,個人自由——包括言論、信仰、出版、集會、結社、貿易、選擇職業、出外旅遊 、移民等的自由,本人認為這些都是激發香港人的積極性和動力的基本條件。
第二,民生的需要——包括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和社會設施,合理的教育、醫療以及其 他社會福利服務等。
立法局的角色
本人在以上已指出了民意在決定香港前途問題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立法局一向承擔香港一切立法的程序和責任,本局議員雖然並非民選,但起碼可以反映 市民的意見。在決定香港前途問題上,立法局應該積極的參與,鼓勵及協助市民去討論研 究,尋求一個既適合香港人需要,又能為中英雙方接受的前途方案。
督憲閣下,本人衷心支持當前的動議。
(The following is the interpretation of what Dr. FANG said.)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