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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兩者之間的比例,可否有其他變化。舉例來說,兩者所選
出的非官守議員人數,在一九九一年可各增至十四名,委任非官
守議員的人數則減至十二名,而官守議員人數仍然是十名;或者
選舉團和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在一九九一年所選出的非
官守議員人數分別增至二十名,委任非官守議員的議席則全部取
滄,而官守議員的人數仍然是十名。其他的選舉辦法,包括按選
區或根據一份全港候選人名單進行直接選舉的可能性等,亦可在
那時加以考慮。
45. 至於港督與立法局之間的關係,將在第七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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