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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se 7 of the Bill amends section 58 by removing the restriction on the size of the ship liable to be boarded and searched or seized and detained, and by extending the power to board, search, seize and detain to officers of Her Majesty's auxiliary ships.
7. The Bill has no significant staffing or financial implications.
一九七九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法案
摘要說明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乃將人民入境條例第三十二條修訂,使有關當局可扣 留將被遣離本港之人士上堂作證或協助調查任何罪行。本法案並對原有條例提出多
項修訂。
二、 本法案第二條將「人民入境事務助理員」一職之定義修訂,以便將新開 設之高級人民入境事務助理員職位包括在內。
三、 目前,將被遣離本港之非法入境者在等候遣返期間內可由當局扣留,惟 扣留期限不得超過安排將其遣返時所需之時間。在大多數情形下,有關當局袛能將 其扣留二十四小時。將被遣離之非法入境者常擁有重要情報,可協助調查涉嫌發生 之罪行;或可在刑事訴訟中作證。惟根據目前之法例,非法入境者實無可能在規定 期間內供給情報或作證。因此,本法第三條修訂人民入境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可扣留將被遣離本港之人士,使其得以在刑事訴訟中作證或協助調查任何罪行或涉 嫌發生之罪行。布政司可斟酌情形批准將該等人士扣留不超過二十八日。此外,法 在接獲律政司之申請時可將此期限延長,以便此類案件不致因期限所牽制而有碍 司法之進行。
四、 原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任何船隻之船長如觸犯第三十八條第(4)款或 第三十九條所指之罪行,而該船之總重又不超過二百五十噸者,當局可將該船-
公。此等罪行係與接載非法入境者入境或運載船上非法入境者登岸有關。根據最近 發生之事件顯示,遠洋輪船亦可能參與此等活動。因此,本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 例第四十七條,撤銷總重二百五十噸之限制,使所有船隻皆可遭-
公。本法案第五 條對原有條例第四十八條亦作相應之修訂。
五、 原有條例第五十七A條授予英軍人員若干權力,在執行職務或本條例之 規定時採取拘捕行動。根據第五十七條,當英軍人員進行拘捕時,倘有任何人拒 捕或阻碍該人員執行職務,即屬違法。法案第六條增訂新條款第五十七C條,將皇 家香港團隊或皇家香港輔助空軍任何軍官或險員,包括在第五十七A及第五十七B 條條文內。
六、 原有條例第五十八條授權指揮英國戰艦之皇家海軍軍官,登上及搜查任 何總重不超過五百噸之船隻而如該船隻非屬駛經香港領海之戰艦者。該條款授權 此等軍官查封及扣留任何與第三十八條所指之涉嫌罪行有關之船隻,或扣留在船上 所發現之任何人士。法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八條,將可登上、搜查、查封 及扣留之船隻大小之限制撤銷,並將登上、搜查、查封及扣留船隻之權力授予英國 輔助艦軍官。
七、本法案對人手需求及政府經費方面,均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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