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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法案
摘要說明
本法案旨在將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聲請之時限延長。目前,除非案中各當事人同 意給予勞資審裁處審判權,否則,聲請人須於引起該宗訴訟之事件發生之日期起六 個月內提出聲請。在實施上,此項時限對若干類聲請之提出,如假期薪資或花紅之 聲請,有所限制。雖然勞資審裁處之程序及法規最宜於處理此等聲請,聲請人亦只 能入禀其他法庭。因此,本法案第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九條所規定之時限由六個月延 長至十二個月。
法案第三條爲過渡性條文。該條文規定:凡在修訂條例開始實施時訴訟原因存 在已逾六個月之聲請,不得引用該延長期限。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均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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