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791-FCO40-995-Refugees-from-Vietnam-in-Hong-Kong-Vietnamese-boat-people-1978 — Page 1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三十三條以外任何規定之適用提出保留但就公約締約國言任

條所提保留不得推及於公約所適用之難民

二. 公約締約國依公約第四十二條所提保留,除經撤回者外, 對其依本議定書所員義務應適用之。

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保留之任何國家得隨時向聯合

國秘書長提出通知撤回此項保留。

四.加入本議定書之公約締約國依公約第四十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提出之聲明除該關係締約國於加入時向聯合國秘書

長提出相反之通知外應視為對本議定書亦適用之。關於公約第 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本議定書應視為 準用其規定。

第八條

發生效力

本議定書應自第六件加入書存放之日起發生效力, 二. 對於第六件加入書存放後加入本議定書之國家,本議定 書應自各該國存放加入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本議定書.

退約

任何締約國得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通知宣告退出

二 退約應於聯合國秘書長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後對該關係

締約國發生效力。

14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