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201-FCO40-237-Local-government-reforms-1969 — Page 9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香港市議會之組織

(甲) 若係十四名而致有兩名逾額時,對於逾額之兩名,議會只委任議員一名。 (乙) 若係十三名而致有一名逾額時,對於逾額之一名,議會將不委任議員。

廿五、 市議會之組織如下

民選議員

委任議員

香港市議會之職權

在此階段, 議會將有民選議員三十名,其中二十名來自全港選舉,十名則來自分區選 舉。區議會如果建立,則從全港範圍選出之議員,將讓出十席給予間接由區議會選出之 議員十名。區議會如不建立,則從全港範圍選出之議員,將讓出十席給予由分區選舉選 出之議員,使基於全港範圍而選出之議員人數變爲十名,基於分區選舉而選出之議員人 數則爲二十名。

五名由港督直接委任,五名由香港市議會民選議員三分二以上向港督推薦。

廿六、 議會之職權應予增加,其中包括教育之多方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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