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168-FCO40-204-Exports-of-textiles-to-United-Kingdom-1969 — Page 6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三)

若某項布料或漂染之香港標準成本在附表(1)(II)或(IA)未有註明者, 誰選向本處查詢。 新成本通常不可能於短期内制定。擬向本處查詢 成本者請儘速辦理。 在可能範圍內,應於每一季開始前三個月進行。

(C)依照附表(III)格式,由紡織商製備承接之製造胚布合約。

(d)依照附表(II)格式,由漂染商製備之承接漂染合約。

(e)每種花樣一方面大小之樣品一份。 本處收到並編號後,將發

回樣本收據,該樣本可於季末憑收據領回。

倘填報之資料不足或含混不清,有關申請書將不受理。

限額分配

(九) 本處於截止收件後,即開始查核各申請書,並持香港成本高低。 以假高者得方式依次考慮批准。為分配限額而達成之最低/成本值將根 據撥給各該分類之画数而定。是以各特定類目之最低成本值亦不相同 (十) 若印花布出口授權書之申請額超出該組之最高限額,而漂染布(ET 花布除外)之出口授權書申請額未達該組最限額者,本處將利用餘額、 撥予印花布配額之申請者。相反亦同。

it

本處將於配額分配完成後,發出通告宣佈配額分配詳情及為分

配配額而達成之最低成本值。

付貨辦法

(三)付貨人必須於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期(即一個月)內付出獲准額最少百分 三九十五,否則可能遭受處分。

(三)所有根據本方案輸出之貨品必須經設於九龍倉第12A號倉本處 三九龍驗貨统制部查驗後,始得付船。

(六)檢查費用全由本處資担,惟付貨人必須支付倉租及搬運費用,付

貨人應派兩名工人到場開箱,以供查驗及整理經驗檢後之貨物。

(注) 付貨人將貨品送驗貨統制部接受檢查時,必須視備出口証申請書 出口授權書及有關該項貨品之發票,以供统制部人員查閱,往本處紡織 品出口証簽發處領回該等文件時,必須帶備由該部所發之收據。發票 則於查閱後即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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