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168-FCO40-204-Exports-of-textiles-to-United-Kingdom-1969 — Page 17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二)

(7) 為利便本處查閱成本及儘速批發出口授權書起見,成本証必須依附 表(V)或()格式製成, 否則概不受理。 檢定會計師於製作成本証前, 須詳細參閱附表(1)內之致會計師要項。 有關製造毛巾,製成品及衣 服之扣布. 棉紗或漂染成本,必須與附表(I)(II)(IA)及(四)所列者相同。 某項物品之最高成本值. 倘在附表(I)(II)(A)或附表(IV)內未註明者,可 選到本處查詢。

(士) 請注意附表(一)第一部之附註,凡填報同一布疋,接受收縮 ( Sanforised ),先行收縮或電光三種處理過程之成本証,將不受理。 原料

(三)除瘦本處特别批准外, 所用原料必須像在香港紡織及漂染者。 若用英國棉裡製衣, 則在計算香港成份時, 裡布之数不計在内,又 所用英國出產之原料,必須係於英國織成後,直接付運至香港,並 且必須具備英國方面發出之EXS/20証,以資證明。

樣本

(吉)呈遞申請書時,應將製成品樣本一件及一方呎大小之各種主要原 料,一併送交本處,各該樣本不必加上商標。 本處收到並予編號後 將發給樣本收據. 該樣本可於季末憑收據領回。

() 若上本曾獲准按設方案付貨而有関樣本仍存本處者,申請人毋須另 行呈遞新樣本,惟於申請出口授權書時,須將上季之樣本收據號碼 填報。

申請日期

(查)申請書必須於一九六九年壹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前送到本處,逾 期不予受理申請所需之出口授權書表格,可逕到本處紡織科領取。 限額之分配

(完) 本處於截止收件後,即開始查核各申請書,並按香港成本高低. 依次考慮批准。 為分配限額而達成之最低成本值將根據撥給各該分類 之数而定。配額分配詳情及為分配配顯而達成之最低成本值,將 由本處另行通告。

(七) 倘在首次配額分配完成後,尚有餘額本處亦將一併在上述之通告 内,通知各廠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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