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167-FCO40-203-Exports-of-textiles-to-United-Kingdom-1969 — Page 5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三)

(4) 倘印花布出口授權書之申請額超出該組之最高限額,而漂染布(

布除外)之出口授權書申請額,未達該組最高限額, 有関餘額將撥予 印花布配額之申請者。相反亦同。

(十一) 本處將於分配配額完成後,發出通告詳載各類配額分配辦法 及為分配配額而達成之最低成本值。

付貨辦法

(二)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日期為一個月,屆時付貨人必須付出獲准額最少 百分之九十五. 否則可能遭受處分。

(十三)所有根據本方案輸出之貨品,必須經設於九龍倉第十二號A唸本 處之九龍驗貨統制部查驗後,始得付船。

(面) 检查费用会由本處負担,惟付貨人必須支付倉租及搬運費用。 付貨人可派兩名工人到場開箱,以供查驗及整理經檢驗後之貨物。 (五) 付貨人將貨品送驗貨統制部接受檢查時,必須携備出口証申請 書: 出口授權書及有關貨品之發票,以供統制部人員查閱。 往本處 紡織品出口証簽發處領該等文件時,必須帶備該部所發之收據 發票則於察閱後即行發還

(六) 聯邦特惠稅之申請及簽發程序 詳列於紡織事務通告第一級(英 國第10/10號第二至第四段內。

(七)貨品經查驗後,須存放於九龍倉內,以待付運, 不得移放到處. 警告

(11) 任何人等之申請書若被發現虛報或以未經批准之貨物作為已獲准者 出口,將被立即取銷是項申請及以後申請本方案配額資格,若該商號 持有輸英配额。 本處亦可取銷其輸英配額。

申請表格

(九) 申請人可填具出口授權書表格。該等表格及本通告之附表一下, 可選到本處之紡織品出以証簽發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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