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167-FCO40-203-Exports-of-textiles-to-United-Kingdom-1969 — Page 2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以額之分配

(三)

J

(小) 本處於截止收件後,即開始查核各申請書,並按香港成本! 依次考慮批准。 傻喬者將有優先獲配限額資格。 為分配限額者

價高者 建成之最低成本值將根據撥給各該分類之碼数而定。 魷額分配 情及為分配配額而達成之最低成本值,將於配額分配完畢後,由 我處另行通告。

付貨辦法

(五) 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個月,在該期間內,持有人必須將獲

配配額用去百分之九十五。 否則將被處分。

(六)所有出口貨品必須先送往尖沙咀九龍倉第十二號A倉,本處之九 龍驗貨統制部會同遞交本處之樣本接受檢查。 若所付貨品與樣本之 設計及顏色若稍有差異,需事前獲得本處許可。 惟其結構。漂染程 度及香港成本,則必須完全相同。 倘有疑問, 付貨人必須提出証據 証明該項貨品之香港成份係未經削成者。

(七)檢查費用全由本處負担, 惟付貨人必須支付倉租及搬運費用。 付貨人可派雨名工人到場開箱。 以供查驗及整理經檢驗後之貨物。 (1) 付貨人將貨品送驗貨統制部接受檢查時,必須携带出口戶申請 書。 有關該項貨品之出口授權書及訂單以供統制部人員察闆。 出証申請書之副本上必須緊附有製造商証明書(見附表III格式。 往本處紡織品出口部簽發處領回該等文件時,必須帶備由該簽証處 所發之收據。 發票則於察開後,即行發還

(九) 聯邦特息稅証之申請及簽發程序,詳列於紡織事務通告第一組 (英)第1/12號第二至第四段內。

)

經檢查之貨物, 必須存放於香港九龍倉內,以待付船, 不得

再移放到處。

警告

(二十)

任何廠號若對會計師或本處虛報貨品細則或價目,或以未經批 准之貨品作為已獲准者出口. 是項申請及以後參加此項方案資格將被 立即取銷, 此外,該廠號持有輸配額。該項資格亦可能同時被 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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