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實施本方案辦法
(四) 其措施如下:一
(甲)本處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時開始,接受配客額
申請。 申請書必須附有下列公司合約之証明:———
(i)由荷比盧買家所簽訂之合約正本:
(ji)由香港出口商與香港製造商簽訂之合約正本;
(iii)信用狀之正本(適用於開出信用狀者)。
本處將一併處理同日內接獲之申請書,如有需要,將按比率分配。 (乙)申請人必須在出口授權書及出口証申請書上清楚填上照附件(d)項所 指定之数量單位計算之實際数量及依照附件(C)項所列之換算比率 計算之相等公斤数量 至於未列名類目(並無換算比率)。 申請者則 應填上以公斤計之實際淨重。
(丙)資料不詳及填報錯誤之申請書將不受理。
(7)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期為三個月(由發出日期起計)。 到期將不獲展
限。
(戊)申請者必須聲明付選貨品所屬之正確類別。
(己)申請根據出口授權書付总之貨品出口証者,必須填具C&I353A
(修訂表格)。該等表格,請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 出口証簽發處索取,
(庚)出口証申請書必須填寫一式四份。 倘香港出口商非有関貨品之製造商,則
可在第四份申請表格上,漏填製造商之姓名及地址。
(五) 倘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日以後,尚有餘額,本處將袛按先到先得方 式處理及批准各項申請。屆時,本處亦將授受各不列類組別(即未列名 類目)之出口授權書申請書。
(六)出口授權書申請表格,請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出 口証簽發處索取。
產地來源証
(七) 荷比盧之関稅局規定所有輸入該三國之香港棉織品,必須附有 由本處簽發之產地來源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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