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163-FCO40-199-Export-of-textiles-to-Norway-and-Sweden-1969 — Page 10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二)

於三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前接護之申請書 本處將一併考慮。

需按比率分配。 在該日以後,倘尚有餘額,申請書將按先到先

得方式批准。

(乙)資料不詳及填報錯誤之申請書將不受理。

1)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期為兩個月(由三月十四日起計)。 到期將不獲

展限。 所有擬付運貨品, 必須於一九六九年五月十四日前領取 出口証。

(7)申請根據出口授權書付運之貨品出口記者: 必須填具CQI/353A 表格。 該等表格,請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出

証簽發處索取。

(八)出口証申請書必須填寫一式四份。 倘香港出口商非有關貨品之製

造商, 則可在第四份申請表格上,漏填製造商之姓名及地址。 出Q授權書申請表格 請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第十六號室。 本處之紡織品出口証簽發處索取。

(四)

處罰

(五) 任何廠號,倘未能將獲稅配額,付出最少百分之九十五者,以 後或將被取消参加同類方案資格。 倘該等廠號為配額持有人,則本 處將依照付運不足之数削減彼等名下之配額。

詢問

“倘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 希逕詢列職員:-

李澤培-助理貿易主任

電話H三三九七七七

侯鏡祥

工業助理員

電話:H二四七三一五

此致

貴號

一九六九年三月八日

香港工商業管理處處長 蘇弼

李澤培代暑

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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