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五)
(丙)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期為兩個月(由三月十五日起計)。 到期將不满展 限。 所有擬付運貨品, 必須於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前領取 出口証。
(1)申請根據出2授權書付運之貨品出口証者, 必須填臭CHI/353A 表格。該等表格. 請選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出
口証簽發處索取。
(代)出口証申請書必須填寫一式四份。 倘香港出口商非有関貨品之製 造商, 則可在第四份申請表格上,漏填製造商之姓名及地 址。
出的授權書申請表格,請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第十二號室, 本處之紡織品出口証簽發處索取。
處罰
(六) 任何廠號. 倘未能將復航配額. 付出最少百分之九十五者, 以後或將被取消参加同類方案資格。 倘該等廠號為配額持有人, 則本處將依照付不放削減彼等各个之配額。
詢問
(七) 倘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 希逕詢下列職員..
李澤培
助理貿易主任
電話H二二九七七七
侯鏡祥
工業助理員
電話:H二四七三一五
此致
貴廠號
一九六九年三月八日
香港工商業管理處處長 蘇粥
李澤培 代暑
14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