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163-FCO40-199-Export-of-textiles-to-Norway-and-Sweden-1969 — Page 10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二)

(五)

(丙)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期為兩個月(由三月十五日起計)。 到期將不满展 限。 所有擬付運貨品, 必須於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前領取 出口証。

(1)申請根據出2授權書付運之貨品出口証者, 必須填臭CHI/353A 表格。該等表格. 請選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出

口証簽發處索取。

(代)出口証申請書必須填寫一式四份。 倘香港出口商非有関貨品之製 造商, 則可在第四份申請表格上,漏填製造商之姓名及地 址。

出的授權書申請表格,請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第十二號室, 本處之紡織品出口証簽發處索取。

處罰

(六) 任何廠號. 倘未能將復航配額. 付出最少百分之九十五者, 以後或將被取消参加同類方案資格。 倘該等廠號為配額持有人, 則本處將依照付不放削減彼等各个之配額。

詢問

(七) 倘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 希逕詢下列職員..

李澤培

助理貿易主任

電話H二二九七七七

侯鏡祥

工業助理員

電話:H二四七三一五

此致

貴廠號

一九六九年三月八日

香港工商業管理處處長 蘇粥

李澤培 代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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