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玉) 與第一期相同, 調增配額者必須具備下列表源之等量限額:一
(甲)申請人持有之餘額,
(二)申請人以協議方式從其他配額持有人獲得之配額,
(丙)由本處按先到先得方式, 撥發之未分配定額。
(六) 衣服與布疋及棉質與非棉質衣服類配額不得互調。
it) 毛巾類配額,不得調增或調減,未分配定額將袛撥歸布疋 類, 並根據下列條欸按先到先得方式發放 :-
(/^)
(甲)允由本處批准之未分配調用配額, 袛供於本紡織品紀錄年度
內應用。
(乙)根據該等未分配調用配額輸出之数量, 在分配一九六九七零年
度配額時. 不作有效實績計算。
((丙)未分配調用配額不得轉讓或調減。
(T)在所有申請未分配調用配額之出口証內必須填寫註於配額調用
証右上角之編號, 否則所用去之配額將由該廠號之普通配
額內扣除。
擬申請調用轉讓配額須備之其他類別等量配額應照附表(一)所 載之換算比率及附表(二)之換算比例計算。
(九) 配額調用申請,由即日開始辦理。 附表(三)及(四)為配額調 用. 申請書之樣本, 申請將同一廠號之配額互調或擬由本處撥 發‘未分配定額者,須填寫「B」表格一式三份。 倘申請使用別家廠 號之配額則填寫「C」表格一式六份,由有關関廠號聯同申請,並須先 進入稅務局繳納印花稅. 將稅務局發還之五份蓋有印花之申請書 送本處辦理。 上述兩種申請表格,可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 處之紡織科索取。
(4)在一九六九年四月十二日正午前收到之調增配額申請書將一併考 慮, 魚 如有必要,或須按比率批准在該日期後; 倘有餘額,則 按先到先得方式批准。 配額持有人申請数量不得超過上述第 三段所規定任何一類最高額。此外,申請人不得於同日內遞交 超過一份有關~類貨品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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