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日用參考/第三章怎樣辦理婚姻註冊
第三章怎樣辦理婚姻註冊
結婚需辦手續
若要結婚成為合法夫婦,
其中一位必須攜同雙方的 香港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的文件,親自前往設 在港九新界各區的任何一間婚姻註冊處,簽具一份結 婚申報書,正確填報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和住 址,並說明以前會否結婚。如果你們中任何一位以前 會經結婚,還要說明當時結婚採取的儀式,現時是否 己與配偶離異,抑或配偶已經去世等事項。
若實足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不是鰥夫或寡婦 亦須說明是否已獲得家長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列出 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同意你們結婚的文件。你們與家長 或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亦須一併呈交。
簽具結婚申報書,每份收費五十元。
<何時結婚> 婚姻條例規定,婚姻註冊處必須 將你們的結婚申報書公開展示足十五天,如在該段期 間內無人提出反對,你們才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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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書的有效期為三個月,換言之,你們的婚姻 若無人反對,在遞交結婚申報書足十五日後以至三個 月內,都可舉行婚禮。如果超過三個月尚未舉行婚 禮,需再重新填具申報書
<自由選擇婚禮地點> 婚禮可在港九新界各 區的任何一間婚姻註冊處或領有執照的教堂舉行。如 在婚姻註冊處行禮,在簽具結婚申報書後,可與婚姻 註冊處的人員約定行禮的日期和時間,同時報你們 父親的姓名和職業。此外,你們亦須約請兩位成年的 親友到時同往婚姻註冊處,於行禮時在結婚證書上署 名,作為見證。
到了約定行禮時間,你們必須依時前往婚姻註冊 處,並可邀請親友到場觀禮。婚禮將由副婚姻註冊官 主持,你們須在兩份結證書上署名及可互相交換戒
指。婚禮完畢後,副婚姻註冊官會將結婚證書交給你 們,副本則留在婚姻註冊處,以便登記在案。
〈在教堂舉行婚禮> 如果想在教堂舉行婚 禮,可在簽具結婚申報書後,與教堂的神父或牧師預 約行禮的日期和時間。婚姻註冊處在你們遞交結婚申 報書足十五天後,如果無人提出反對,就會發出一份 婚姻註冊官證書,證明你們已經辦妥申報手續。神父 或牧師在收到該份證書後,便可為你們舉行婚禮。
有關在敎堂舉行婚禮的種種安排,你們須與神父 或牧師商量決定。婚禮完成後,神父或牧師將會發給 你們一份結婚證書,並將證書副本交與婚姻註冊處登 記在案。
〈未滿廿一歲能否成婚》 年齡未滿廿一歲的 青年,如果父母已經去世,在港又無合法監護人,或 因其他原因無法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是否無法成 婚?
在此等情形下,婚姻註冊官在經過調查後如認為 他們沒有不應結婚的理由,則可用書面表示同意他們 結婚。該份同意書,與他們家長或合法監護人所予的 同意書具有同等效力。故此,實足年齡未滿廿一歲的 男女若遇有此等情形,可向任何婚姻註冊處申請發給 婚姻註冊官同意書,從而得以玉成好事。
結婚申報書在公開展出的十五天期內,如有人反 對,當事人是否因此不能結婚?
副婚姻註册官在收到反對意見後,如果當事人加 以駁斥,副婚姻註冊官便會進行調查,然後衡量雙方 意見,如認為反對意見無理,或者當事人雖然年齡未 滿二十一歲,但反對者並非他們的父母或合法監護 人,則仍會批准他們結婚。
倘若副婚姻註册官支持反對意見,不准他們結 婚,他們最後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由法院截決,
凸
市政局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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