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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日用參考/第三章怎樣辦理婚姻註冊

第三章怎樣辦理婚姻註冊

結婚需辦手續

若要結婚成為合法夫婦,

其中一位必須攜同雙方的 香港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的文件,親自前往設 在港九新界各區的任何一間婚姻註冊處,簽具一份結 婚申報書,正確填報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和住 址,並說明以前會否結婚。如果你們中任何一位以前 會經結婚,還要說明當時結婚採取的儀式,現時是否 己與配偶離異,抑或配偶已經去世等事項。

若實足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不是鰥夫或寡婦 亦須說明是否已獲得家長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列出 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同意你們結婚的文件。你們與家長 或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亦須一併呈交。

簽具結婚申報書,每份收費五十元。

<何時結婚> 婚姻條例規定,婚姻註冊處必須 將你們的結婚申報書公開展示足十五天,如在該段期 間內無人提出反對,你們才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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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書的有效期為三個月,換言之,你們的婚姻 若無人反對,在遞交結婚申報書足十五日後以至三個 月內,都可舉行婚禮。如果超過三個月尚未舉行婚 禮,需再重新填具申報書

<自由選擇婚禮地點> 婚禮可在港九新界各 區的任何一間婚姻註冊處或領有執照的教堂舉行。如 在婚姻註冊處行禮,在簽具結婚申報書後,可與婚姻 註冊處的人員約定行禮的日期和時間,同時報你們 父親的姓名和職業。此外,你們亦須約請兩位成年的 親友到時同往婚姻註冊處,於行禮時在結婚證書上署 名,作為見證。

到了約定行禮時間,你們必須依時前往婚姻註冊 處,並可邀請親友到場觀禮。婚禮將由副婚姻註冊官 主持,你們須在兩份結證書上署名及可互相交換戒

指。婚禮完畢後,副婚姻註冊官會將結婚證書交給你 們,副本則留在婚姻註冊處,以便登記在案。

〈在教堂舉行婚禮> 如果想在教堂舉行婚 禮,可在簽具結婚申報書後,與教堂的神父或牧師預 約行禮的日期和時間。婚姻註冊處在你們遞交結婚申 報書足十五天後,如果無人提出反對,就會發出一份 婚姻註冊官證書,證明你們已經辦妥申報手續。神父 或牧師在收到該份證書後,便可為你們舉行婚禮。

有關在敎堂舉行婚禮的種種安排,你們須與神父 或牧師商量決定。婚禮完成後,神父或牧師將會發給 你們一份結婚證書,並將證書副本交與婚姻註冊處登 記在案。

〈未滿廿一歲能否成婚》 年齡未滿廿一歲的 青年,如果父母已經去世,在港又無合法監護人,或 因其他原因無法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是否無法成 婚?

在此等情形下,婚姻註冊官在經過調查後如認為 他們沒有不應結婚的理由,則可用書面表示同意他們 結婚。該份同意書,與他們家長或合法監護人所予的 同意書具有同等效力。故此,實足年齡未滿廿一歲的 男女若遇有此等情形,可向任何婚姻註冊處申請發給 婚姻註冊官同意書,從而得以玉成好事。

結婚申報書在公開展出的十五天期內,如有人反 對,當事人是否因此不能結婚?

副婚姻註册官在收到反對意見後,如果當事人加 以駁斥,副婚姻註冊官便會進行調查,然後衡量雙方 意見,如認為反對意見無理,或者當事人雖然年齡未 滿二十一歲,但反對者並非他們的父母或合法監護 人,則仍會批准他們結婚。

倘若副婚姻註册官支持反對意見,不准他們結 婚,他們最後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由法院截決,

市政局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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