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92 — Page 205

華僑年鑑 All

課稅範圍

評稅基準

1992

物業稅

第四十五回

稅務摘要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教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 淨値以標準稅率計稅。(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標準稅率爲百分之十五;一九 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爲百分之十七;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爲百分之十 六點五;而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以後,則爲十五點五,在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 後,則爲百分之十五。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的評稅値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認許租 金額或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的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將物業的評稅值減去百分之 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即爲物業的評稅淨值。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起,物業的評稅值是根據爲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予 業主的實際租金收入而釐定,應包括的評值内的酬資有:租金、爲樓宇的使用權而支 付的許可證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及管理費、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 業(如修理費)等等。物業的評稅淨值,是以評稅値(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減去百 分之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可獲減免的扣除額

可申請咸免的扣除如下:

(甲)由業主負責支付的差餉;

(乙)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應該課稅但已成枯損的酬資。(已作枯攢租項扣除但其 後收回的款項,在收回款項的年度,須納入爲用以計算評稅値的款項。) 供業主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如來自應課徵物業稅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溢利的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 主自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行樂, 專樂或商業的有限公司,則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付利得稅内抵銷物業

物業業主的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物業業主的責任如下:

1 物業業主必須保存尼夠的租金紀錄,例如租單的副本、以便稅務局人員能 確定他的賦稅千,該等記錄必須保存最少L

911物業業主或新業宅雄有將物業租出,但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終結後叫個

別仍未收到報稅,則必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說明他的賦稅責打,

(10)

(第五篇)

並叙明有關物業的詳情及差餉物業估價編號。

(3)須繳付物業稅的業主,如地址有更改,則必須在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 局局長有關更改的詳情,如業主即將離港前往外地,而離港的期間及返港 的大約日期。

(4) 如業主出售或轉讓物業以致業權有變更,出售或出讓物業的人士必須於售 讓物業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5) 獲豁免物業稅的有限公司物業,如更改業權或用途,以致可能影響獲豁免 稅項的資格時,該有限公司必須在更改發生後三十天內以盡面通知稅務局 局長。

利得稅

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取消利息稅。但除免繳利息稅者外, 任何在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前支付或以轉帳形式支付的任何利息,均須繳納利息

利息稅基本上是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存 款、借款、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的利息,均按標準稅率計稅。一由一九八八年四月 一日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標準稅率爲百分之十六點五,由一九八七年四月一 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標準稅率爲百分之十六點五,由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爲百分之十七;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爲百分之十 五甲課稅。在本港支付的年金中計算與利息的部份,以及因存款證或票據到期贖回或 羅兌而來自或獲自本港的額外收爲,也須繳納利息稅。由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 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止一段期間,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以港幣所支付的存款利 葱,均按百分之十稅率課稅。支付利息的機構必須代政府扣除利息稅,並於三十日內 繳交于稅務局,如稅務局無法自支付利息的機構收得稅款,則可依照稅例向收取利息 的人士直接評稅。

下列各項利息可免利息税:

(一)政府、持牌或公用事業所付或應付而不超過六點七五厘(由一九八九年三 月二十日起)的年息。

({})支付或應付予持牌銀行、政府、或在本港經營行業或商業的有限公司的利

(三)就稅務局局長所發出的儲稅券所支付或應付的利息。

(四)在進行一般典當或貸款業務的過程中所付或應付予持牌典當商或持牌放債 人的利息。

[五〕就按照借款(政府債券)條例而發出的政府債券所支付或應付的利息 六一就按照儲蓄互助社條列注册的儲蓄互助社在貸款予會員時所支付或付的

在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後,由在本港宮業的金融機構所支付或應付 的外幣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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