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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92

年彊 第四十五回

稅務摘要 薪俸稅 女而發給的。同時。凡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或肢體能以致不能工作的子 女,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八一八二課稅年度起至一九八五/八六課稅年度止,倘若納稅人或他的妻 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在有關課稅年度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供養父 母免稅額八千元。在一九八六八七及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該項免稅額爲九千 元。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該項免稅額已增至一萬元,在一九八九/九〇課稅年 度,該項免稅額則提高至一萬一千元,在一九九〇\九一課稅年度再提高至一萬二千 元。一九九二/九三課稅年度建議增至一萬三千五百元。納稅人如要獲得該項免稅 額,他的受養父母於該年度内必須:

額獲或

(第五篇)

01

(3)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什出任何有值代購,或曾接受納稅人 或納稅人的妻室给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

自一九八二/八三年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 的受供養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 (由一九八五/八六年度起,此項額外免 稅額已增至三千元)。任何一位受驚父母只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俄多於一名子 女有資格就同一位受父母申請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是指:

(1)納稅人或妻室正式結婚的親生父母;

{3}繼父母;

(2)依法領養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養父母;

(4)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父母;

(5)已故配偶的父母。

(1)爲本港永久居民;

(2)年齡已足六十歲,或年在六十以下但有資格被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 貼;及

八七八八

八九一九

九〇\九一

九一/九二

九二九三

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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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一萬元 其次的「萬元 其次的一萬元 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十

百分之三 百分之六

百分之二

百分之四

百分之二 百分之二

百分之二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九

百分之九

百分之九

百分之二 百分之九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九

百分之九

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七

百分之十七

其次的一萬元 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十七

百分之十七

百分之廿一

百分之廿一

h 其餘的一萬元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廿五

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將八個級別的累進稅制,簡化爲一個 四個級別的制稅,今後最初兩萬元的邊際稅率將定爲百分之二,第二及第三個兩萬元 分別爲百分之二,第二及第三個兩萬元分別爲百分之九及百分之十七,其餘則爲百分 之二十五。

納稅人須繳納的薪俸稅總額,最高限於將入息總額扣減下列款項後再以標準稅率 計算所得的數目。

完全、純粹及必需爲獲得入息而支出的開支(其性質不得屬於私人或家庭消

脯 眶予認可慈善機構而數目不少於一百元的捐款,最高限額爲入息額減去上述 第1項所指的開支後所得數目的百分之十

截至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爲止,標準稅率爲百分之十五;在一九八四/八五至 一九八六/八七各課稅年度,則增至百分之十七;但在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則減 至百分之十六點五。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標準稅率進一步減至百分之十五點 五,在一九八九/九〇課稅年度標準稅率則減至百分之十五。

現列學下開示例,以說明如何按漸進稅率或標準稅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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