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能申請。
獲批准永久居留者,如工作不在新加 坡,所得收益仍毋需向政府繳稅。
該國於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修 菲律賓 訂的外國人投資法,以吸引 港資,內容是准許在菲律賓投資廿萬美元 以上的外國投資者,可得到居留。
在該法令下,有建設性的外國投資者 ,可獲特別居留證,居留於菲國,但他們 需要是「沒有案底、傳染性疾病或精神不 健全」。
但投資者需要注意,若他們撤離投資 ,則他們的特別居留權亦同時取消。
駐港非律賓領事館不會接受任何移民 由申請,甚至是直系親屬團聚,該館只辦理 投資及旅遊該國的簽證手續,如欲獲取菲 國永久居留權,只能在當地向移民局申請 ,批准與否並不保證。
另外菲律賓政府已委託一家投資公司 辦理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權計劃。
在「退休計劃」中,申請人須超過五 十歲,在駐菲外資銀行擁有五萬美元戸口 ,祇要獲得身體檢查證明書及頂民證,更 可申請自己連同配偶及一名廿一歲以下未 婚子女,或單身連同兩名子女的永久居留 權,而每增一名子女須增加存欸一萬五千 美元。申請人可持「特別退休居民簽證」 ,從而取得永久性非移民身份在菲居留, 在菲投資資金股息可自由匯出。
港人亦可選擇「普通商業投資」及「 旅遊投資」,前者申請人須有七萬五千美 元戸點,在六個月內決定極菲律賓投資局 批准的投資項目,但該公司建議申請人選 擇最簡單的自置物業投資。此外,旅遊投 資申請者須以五萬美元投資於任何有關旅 辦事業,兩者都可申請自已連同配偶及所 有不超過廿一歲未婚子女居留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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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四十四同
商旅指導 移民外國 商業投資以能增加菲國就業機會及轉 移出口工業科技為考慮因素,若干行業如 零售業是不會獲准,外國人也不能擁有超 過三成公司股本。
有意申請居留簽證的人士,可向當地 的菲律賓大使館及領使館申請,而在菲律 賓的外國人士,亦可向菲國旅遊部申請。 :投資注入一千萬銖(港幣 三百零四萬元)的投資人士 將會獲得居留簽證。購買政府債券,申請 人須購買價值八百萬銖不能轉讓的政府債· 券,此外,亦須為配偶購買六百萬銖債券 及每名子女購買二百萬銖債券。
要移民東加 東加、印度、孟加拉 王國、印度 孟加拉這三個國家,個人的移民費用為 一萬五千美元。全家移民費用則為一萬八 千美元。移民顧問公司收手續費二千美元 ,律師收托管費為一千港元。當移民批准 後約一兩個月便可獲得護照,在此期間申 請人毋須到該國居留。
本港居民欲申請往馬來西 馬來西亞 亞長期居留,必須要由當 地的親戚迫保,並由他將申請人填寫的申 請(列明申請居留的理由) 直接班交當地 的馬來西亞移民局,經當局考慮後,才會 作出決定。
馬來西亞考慮放寬海外人士投資及擁 有企業的限制。
欲申請往日本長期居留者, 本 要視乎個別情况而定,如外 國女子嫁給日本籍男子為妻,可以長期居 留日本,但若外鬱男子娶日籍女子為妻 就未必可以取得在日本居留的權利
中華民國內政部研擬的改進 辦法,對於雙籍華僑回梁麗 如確因設籍
I
影响其僑居地的權益時,由僑委會或外交 部函告內政部警政署,證明其確有上述原 因;該署卽予核發外僑居留證。
對於華僑申請長期設籍定居問題,由 於僑胞短期停留後申請長期居留,依規定 需有保證人,而此項保證,除安全顧慮外 ,並保證其在台生活無慮,因此有繼續維 持之必要。
申請短期停留及設籍定居須知
一、中華民國政府為照顧港澳地區人士, 特簡化港澳人仕入出境手續,以便利 往台觀光、考察、就學、就業、貿易 、投資設廠及國台定居。
二、港澳人仕申請往台短期停留:須在自 由地區住滿四年。
可向香港華僑旅運行社(香港德輔道 ・中二十一至二十三號歐陸貿易中心二 十一樓。電話;五二四八〇七五。五 二三七七五七。)或九龍華光旅運社 (香港九龍彌敵道六三六號銀行中心 一一〇八至一二、電話:三三三 三三六】或託在台親友向僑務委員會 華僑證照服務室入出境服務科(台北 市公園路卅號一樓)辦理申請手續。 甲、應備條件:
(一)台灣地區定居申請書一份。 1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姓名、年籍與原 入出境資料所報不相符者,應説明 原因並檢附有效證件。
2親屬欄確實填寫其父母、配偶之 姓名、年籍、存歿等資料
(二)最近照片(兩时半身】三張。
(三)保證書一份(在台有戸籍有正 當職業居民一人保證
(四)入境本八持護照入境者 鐵附護照部份影本)一份
(五) 出境證處 返國華煩再出境
(第十一篇)
證(無者免附)一份。
(六)流動人口登記聯單(登記日期 應連續」一份。
(七)書面說明(用紙格式向縣市餐 察局索取)一份。
(八) 證照費(警察局代收轉送境管 局 } 新台幣伍百元。
(九)將上列資料直接送設籍的縣市 警察局戸政科(課) 橘轉。 乙、辦理程序:
(一)入境後應先到居住地派出所申
報流動人口登記。
(二)申辦設籍手續時,到設籍的縣
市警察局戸政科(課)辦理。
有關僑胞入出境問題
一、礤胞怎樣申請入境:
(一)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海外僑胞 申請赴台觀光、探親等短期逗留三個月以 內,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的 駐外機構申請權字同台加簽,並可同時申 請,到台以後不須再辦出境手續。
(二)港澳地區僑胞赴台應辦理入出 境證,初次申請應經由香港華僑旅運社辦 理;再次申請可經僑務委員會辦理。凡需 經常到台的僑胞,發給「港澳地區僑胞專 用一年期逐次加簽入出境證」,該證可使 用一年,並可延期一年使用,入出境十次 ,每次只需辦理加簽手續,並可在中正、 高雄國際機場辦理加簽,隨到隨辦
(三)在台投資或需經常到台的僑胞 ,如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准,可領用「一年 效期多次使用出入境證」。也就是長期出
入境調,出入境甚為方便。
二、僑胞在台居留規定:
(一) 僑胞入境後,應辦理流動人口 登諴,如在出境證效期之内出境,不受活
。
「海外返國華僑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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