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第四十四田
日用參攷
市民生活備忘錄
(第八篇)
英文填寫〕.
(二)繳交兒童的個人近照一式兩張
坑口鄉事委員會辦事處 清水灣道一號A
(三)出示他們的兒童身份證; (四)出示與該關係證明文件 例如出生證明書、父母的結婚證書); (五)繳付規定的費用。
未足齡領取兒童身份證者,須出示他 們的出生證明書,連同他們其他的個人證 件;例如學校成績報告、軟有姓名和校方 證明相片的學生手冊或學生證。
(二)九龍
電話:八三九 三三四二
人民入境事務處-香港仔辦事處 香港仔南寧街十二至十六號香港仔中 心K至N座一樓四B舖位 電話:五五四 八二六七
人民入境事務處——九龍城辦事處 土瓜灣偉景街七至九號偉恒昌新邮烜
·景閣地下
電話:三六五 六四三四
非在港出生的兒童,須同時出示他們 在港已獲合法居留的文件。
人民入境事務處——西九龍辦事處 旺角彌敦道七八九號健峯保險大厦地 下及一樓
電話:三八〇 五一五〇
十六歲和十七歲的兒童,如果獲得父 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可以自行申領回 港證,但須同時出示上述各有關證件,以 供審問。
照片規格
所用照片,其背景應為淺色,沒有任 何裝飾。照片須只拍攝頭部和肩部,但須 顯示全部正面,不能戴帽或太陽眼鏡。如 果平時戴有眼鏡或蓄鬍鬚,在拍照時不應 臨時有所改變。
相片大小,不應超過六十乘五十毫米 或小於五十乘四十毫米,冲印照片所用的 相紙,須為普通薄相紙而未經貼用的。
各辦事處設有自我拍照機,市民可用
該機拍攝的照片申請同港證。
申請書是否需要親自還交
當填妥申請書,應親自遞交各入境 事務處辦事處辦理。
以下各辦事處均可辦理回港證申請: (一)港島
人民入境事務處--銅鑼灣冋港證辦事
銅鑼灣信德街十號維國商業中心地下
(三)新界
人民入境事務處——撈辦事處 粉嶺璧峯路三號粉嶺政府合署二樓 電話!六七五 六七五一六七。 民入境事務處-沙田辦事處 沙田火車站九廣鐵路大厦二 電話:六〇六 五三五二
人民入境事務處———大埔辦事處 大埔汀角路一號大埔政府合署四樓 電話:六五七 七一二 內捩:二九三
人民入境事務處——荃灣辦事處 荃灣海傍荃灣碼頭第三
電話:四九二四六六四 人民入境事務處——屯門辦事處 屯門屯喜路一號屯門政府合署二樓 電話:四五一 WHOO
人民入境事務處!元朗辦事處 元朗橋樂坊二號元朗政府合署三樓 電話:四七五 四一四五
(四)人民入境事務處——流動辦事處 長洲鄉事委員會辦事處 長洲教堂道二號
電話:九八一八三八
顺
十分”
電話:七一九八三七七
西貢(南區) 鄉事委員會辦事處 西貢普通道一號
電話:七九二七OTO 各辦事處辦公時間(人民入境事務處 ——流動辦事處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由上午九時至下午 十二時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卅分。 星期六——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
人民入境事務處流動辦事處的辦公 時間:
長流鄉事委員會辦事處
每月逢星期五上午十時十五分至下午 十二時十五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三時。 坑口鄉事委員會辦事處
每月逢第二及第四個星期六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至十一時十五分。
西貢(南區)鄉事委員會辦事處 每月逢星期一及每月第一、第二及第 三個星期二上午十時至下午十二時卅分。
領身份證規限手續 新身份證
新身份證的簽發是配合中英兩國關於 香港前途的聯合聲明在執行上所須作出的 變更。
新身份證分為兩種,一種是香港永久 性居民身份證,註明持證人在香港有居留 袖,另一種是香港身份證,沒有註明持證 人在香港有居留權。
上述兩種新身份識,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後仍然有效,直至被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簽發的身份證取代為止。
凡符合人民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一
二〇六
一五章)所界定的「香港永久居民一資格 的人士,都有香港居留權,均有資格領取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誰是「香港永久居民」?
概括而論,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一五章 人民入境條例的規定,下列人士被界定為 「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 [甲】任何華裔人士並且曾經通常在 香港連續居住不少過七年的人士;
〔乙 } 任何人士由於同香港的關係, 例如符合英國國籍法規定下在香港出生、 入籍成登記,而成為英國土公民的人士
(丙)任何本身為英聯邦公民而於 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之前,根據當時有效的 人民入境條例第八(一)款(a〕段的規 定,享有香港入境權的人士。
登記領取身份證的規定。
本港人事登記條例規定,凡年齡已居 十一歲及以上的居民,除獲得豁免或毋須
·登記者外,均登記及領取身份證。有關 手續,可在人民入境事務處轄下的人事登 記處各辦事處辦理。
同時,任何進入本港及獲准在本港逗 留超過一百八十日的人士,亦須在抵步後 三十天內辦理登記事宜。
何人可獲豁免登記?
可獲豁免登記的人士,包括下列各類
(一)隸屬英國正規海、陸、空軍( 在本港定居的除外)而持有官方身份證成 證明文件的人士,以及該等人士的妻室和 年齡在十八歲以下的子女;
(二) 英勇政府在英國僱用(在本港 定居的除外)的人士,以及該等人士的奏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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