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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91

第四十四貯

稅務摘要

利得稅

盧課稅入息實額

110-000

應繳稅款

110-000ERNIE# - 00 二0:OOO按百分之九計算 = 六三〇

〔第五篇)

10:OOO元按百分之二計算 二0,000元按百分之九計算 10,000元按百分之十七計算 其餘按百分之廿五計算

10

000-101|

1.500

111~1100

六〇,二五八

共六五,六五O 最高限於四三四,〇〇〇元的 百分之十五計算

應繳稅款

(

物業稅

應繳稅款

六五,100 亞物業業主必須保存足夠的租金紀錄,例如租單的副本,以便稅務局人員能 確定他的賦稅責任。該等記錄必須保存最少七年,

課稅範圍

粹稅基準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微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 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一九 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七;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 六點五;而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以後,則為十五點五,在一九八九年四月一以後 ,則為百分之十五。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的評稅值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認許租 金額或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的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將物業的評稅值減去百分之 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即為物業的評稅淨值。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起,物業的評稅值那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予 業主的實際租金收入而整定。應包括的評值內的酬資有:租金、為樓宇的使用權而支 付的許可證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及管理費、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 業(如修理費)等等。物業的評稅淨值,是以評稅值(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 減去百 分之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可獲減免的扣除額

可申請減免的扣除如下:

(甲】由業主負責支付的差餉;

〔乙】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應該課稅但已成枯損的酬資。(已作枯損租項扣除但其 後收到的款項,在收到款項的年度内,須熟人為用以計算評稅值的款項。 供業主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如來自應課徵物業稅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在利内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 主自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內扣除·在本港經營行樂、專 樂或商業的有限公司,則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付利得稅内抵銷物業稅。 物業業主的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物業業主的責任如下

利得稅

〔2〕物業業主或新業主如有將物業租出,但在有開課稅年度的基期終結後四個 月仍未收到報稅表,則必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説明他的賦稅對任, 並敘明有關物業的詳情及差餉物業估價編號。

(3) 須繳付物業稅的業主,如地址有更改,則必須在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 局局長有關更改的詳情。如業主卽將離港前往外地,而離港的期間及返港 的大約日期。

(4) 如業主出售或轉讓物業以致業權有變更,出售或出讓物業的人士必須於售 讓物業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5)獲豁免物業稅的有限公司物業,如更改業權或用途,以致可能影響獲豁免 稅項的資格時,該有限公司必須在更改發生後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局長。

八九年四月一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取消利息稅。但除免繳利息稅者外 任何在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前支付或以轉帳形式支付的任何利息,均須繳納利息稅 利息稅基本上是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存款 、借款、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的利息,均按標準稅率計稅。(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 日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六點五,由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 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六點五,由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至一 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百分之十七;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五 課稅。在本港支付的年金中計算為利息的部份,以及因存款證或票揲到期贖獅或呈 仓而來自或獲自本港的額外收益,也須繳納利息稅。由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止一段期間,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以港幣所支付的存款利息 ,均按百分之十稅率課稅。支付利息的機構必須代政府扣除利息稅,並於三十日內繳 交予稅務局。如稅務局無法自支付利息的機構收得稅款,則可依照稅例向收取利息的 人士直接評稅。

下列各項利息可免利息稅

H-

(一)政府、持牌或公用事業所付或應付而不超過六點七五厘(由一九八九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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