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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91

香港年輕 第四十四脚

稅務摘要

稅務概

(第五熊)

*

(三)遺產稅

以下各項均視為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收人:

關於遺產稅,有兩項減稅建議。第一,鑑於通貨膨脹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建議把 遺產稅的豁免限額由二百萬元提高至四百萬元。此外,建議以新的稅級代替原有稅級 。價值在四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之間的遺產,微收最低稅率百分之六;價值五百萬 元以上的遺產,徵收最高稅率百分之十八。

第二項有關遺產稅的建議是,從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條例第八七A條而批准的退 休金計劃下收取的死亡補償金,全部獲豁免繳交遺產稅,使去世僱員所留下靠其供 養的家屬,可以紓緩因繳交遺產稅而可能面對的困境。這兩項寬減由一九九〇年四月 一日生效,估計在一九九〇至九一年度因而少收的稅款,共達五千萬元。

(四)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利得稅

薪说

物業稅

課稅範國

八九年財政司提及正在考慮修訂稅務條例内有關「證券」一詞的定義,使認可單 位信託的盈利,有更多類別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此外,財政司亦應允考慮是否可以 按類似單位信託所採用的豁免形式,豁免互惠基金公司繳付利得稅。財政司在九〇年 度財政預算案中決定接納這兩項建議,並在短時間內向立法局提出適當的法,以修訂 稅務條例。估計這兩項豁免將使政府在一九九〇至九一年度少收稅款二千五百萬元。 稅務概說

此文是為不熟悉香港稅務法例的人士而刊印的,由於只屬概畧性質,因此,對稅 例只作廣泛的敘述,如希望獲得更詳盡的資料,可參考有關法例,或向稅務局查詢。 香港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一一二章)規定本港微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由 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稅務條例規定微救下列稅項:

利得稅

利息稅(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取】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的人士,包括公司、合夥商號 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因此,本港居民可 從海外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港納稅,反過來説,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須在 本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浴利是否獲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 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以下四宗在香港法庭判決的稅務案件

關臣洋行上訴事件(香港稅務案件第一册第十一頁)(租契約用金) 香港黄埔船塢有限公司上訴事件(香港稅務案件第一册第八十五頁)(營救船舶 獲盜利]

國際木材有限公司上訴事件(香港稅務案件第二册第一二七百八銷貨)

(甲)因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電視、影片或聲帶,或任何與該等影片或聲帶 有關的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的款項。

(乙)因容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秘密 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權利而收取的款項。

(丙)因客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動產,而以租賃貨用、租金或其他類似形式所收 取的款項。

香港與英國或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的協定,但須在本港課稅的溢利,如已在其他 英聯邦地區繳稅,稅務條例内文予以寬(但就此規定而言,「英聯邦地區]並 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務對海外投資人士並無特別優待。

向非有限公司徵收的利得稅率為百分之十五,而有限公司利得稅率則為百分之十 六點五。 評稅的基期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而微收的。對於按年結算帳項的業務:應 評稅溢利是按照有關課稅年度内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溢利總額計算;至於新開業 以來所獲得的按稅例調整後的浴利相等。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 評定的溢利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年度的溢利在下一年度評定後,首先將已繳納 的暫繳稅用以抵銷該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 繳稅。

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止經營的業務,應評稅溢利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 結束以後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溢利計算。假若停止經營的業務是於一九七四 年四月一日前開辦的,則屬例外。如屬此情形,則應評稅溢利的計算,須視乎業務是 否有人繼承及停業日期是在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以前或以後而定。

非居港人士及爲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均須繳納利 得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微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有否實際收 取所得溢利。稅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 。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非居港人士從香港賺取的版權費及牌費,及非居港藝 人或運動員在香港表演的收入,均須繳納利得稅。此稅項可直接向上述人士徵收,或 其他非居港人士者。此等在港人士須在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予非居港人士時,扣起 足夠支付應繳稅款的戲類。

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生意,而經營的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獲利或所獲 溢利少於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必到時,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 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

倘若無法確定非居港人士的業務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 在本港的永久辦事處所實得的溢利,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浴利將以此例方法 計算,即香港分行的溢彩在浴利總額中所佔的比率,相等於此分行的營業額中所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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