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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90

§ 看港年馁 第四十三回

稅務摘要

稅務概說

* 受妻子的應評稅入息實額或一萬五千元所限制,以較少者為準。 此外,八八至九〇年度起,新設單親人士免稅額二萬元,新設單親家庭免稅額是 為獨力或主力撫養子女而現時並不享有已婚人士所得的較高個人免稅額的父母,例如 遺孀或單親,則能享有此免稅額。

在一九八一八二至一九八四八五各課稅年度,單身及已婚納稅人分別可獲得 七千五百元及一萬五千元的額外免稅額;在一九八五八六課稅年度,單身納稅人可 獲得的額外免稅額為七千五百元,而已婚納稅人則可獲得一萬七千元;至於在一九八 六八七課稅年度,則分別為八千五百元及一萬九千元。從一九八七八八年度開始 上述額外個人免稅額將合併在納稅人的個人免稅額及妻室免稅額之内,因而納稅人 的個人免稅額為二萬九千元,妻室免稅額為三萬一千元,一九八九九〇年度開始, 個人的基本免稅額增加至三萬二千元,妻室免稅額則提高至三萬四千元。一九九〇 九一年度,個人的基本免稅額增至三萬九千元,妻室免稅額加至四萬一千元。

在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納稅人如為單身人士,可獲額外免稅額五千元,如 為已婚人士,則可獲一萬元。但這項額外免稅額必須受百分之十遞減率的調整所限制 ,有關計算方法為:入息實額(卽減扣稅開支、慈善捐款等之後的入息)減去個人 免稅額、妻室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後的百分之十。在一九八八八九及一九八九九 〇課稅年度,單身人士的額外免稅額(亦受百分之十的遞減率所限制)為七千元,如 為已婚人士,則為一萬四千元。一九九〇/九一課稅年度則取消額外免稅額。

由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開始,納稅人的妻子亦有入息而須繳稅,其妻子將 享有在職妻子免稅額。免稅額為一萬五千元或妻子的應評稅入息實額,以較少者為準

子女免稅額是就有關課稅年度内未滿十八歲的未婚子女,或超過十八歲但未足二 十五歲而在該課稅年度内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教育機構的未婚子 女而發給的。同時,凡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或肢體能以我不能工作的子女 ,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八一八二課稅年度起至一九八五/八六課稅年度止,倘若納稅人或他的 妻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在有關課稅年度内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供養 父母免稅額八千元。在一九八六/八七及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該項免稅額為九 千元。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該項免稅額已增至一萬元,在一九八九/九◎課 稅年度,該項免稅額則提高至一萬一千元,在一九九〇/九一課稅年度再提高至一萬 二千元。納稅人如要獲得該項免稅額,他的受養父母於該年度内必須:

(1) 為本港永久居民;

(2) 年齡已足六十歲,或年在六十以下但有資格按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申請 津貼;及

(3)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代價,或會接受納稅 人或納稅人的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

自一九八二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的

受供養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由一九八五/八六年度起,此項額外免稅 額已堆至三千元)。任何一位受養父母只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倘多於一名子女 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申請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是指;

(1) 納稅人或妻室經正式結婚的親生父母; (2)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養父母; (3) 繼父母;

(4) 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生母; (5) 已故配偶的父母。

薪俸稅的稅率如下:

b 其次的一萬元

八五7八六

八六八七

八七八八

八一丿九〇

九九一

最初的一萬元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c 其次的一萬元 d 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 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 百分之六 百分之九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廿一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二 百分之四

百分之九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廿一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廿五

f 其次的一萬元 g 其次的一萬元 h 其餘數額

納稅人須繳納的薪俸稅總額,最高限於將入息總額扣減下列款項後再以標準稅率 計算所得的數目。

完全、純粹及必需為獲得入息而支出的開支(其性質不得屬於私人或家庭消 費 );及

贈予認可慈善機構而自不少於一百元的捐款,最高限額為入息額減去上述第 上項所指的開支後所得數目的百分之十。

截至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為止,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在一九八四八五 至一九八六/八七各課稅年度,則增至百分之十七;但在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 則減至百分之十六點五。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標準稅率進一步減至百分之十 五點五,在一九八九九〇課稅年度標準稅率則減至百分之十五。現列舉下開示例, 以説明如何按漸進稅率或標準稅率計稅: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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