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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輕 第四十二回 稅務摘要 申請發還空置物業差餉手續 (第五篇)

),並須繳交費用。在遞交上訴通知書後的二十八日內,你必須以表格16向土地審裁 處申請訂定聆訊日期,同時要另繳費用。

上訴人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均有權出席土地審裁處聆訊,並可提出有關證據支 持其立場。土地審裁處可維持、提高或減低應課差餉租值。土地審裁處的決定屬最後 決定,除非屬法律問題,上訴人始可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

市民可向土地審裁處經歷司索取提出上訴所需表格及查詢有關上訴手續,地址如 K..

香港港灣道十二號

經歷司

灣仔政府綜合大樓第一座六樓

灣仔法院

電話:詢問處

五——八二三四〇七五

五——八二三四000、

如本人遞交建議書或提出上訴,是否可待事情有所决定 後才繳納差餉

否。根據新應課差餉租值鰲定的差餉必須依期清繳,逾期繳付者須加微附加費。 在遞交建議書或提出上訴後,如應課差餉租值獲得修改,則修訂的數額由一九八八年 四月一日起生效,而日後發出的徵收差餉通知書亦會將差飼調整。

申請發還空置物業差餉手續

本文旨在向申請發還空置物業已繳差餉的人士提供協助,本身並無法律效力。如 果有任何疑問,請參閱差餉條例。

雖然,差餉基本上是對使用物業所微收的稅項,仍識繳納差匾。物業空並 不構成豁免差餉的理由。空置的住宅物業和用作停泊車輛而自成一估價單位的空置物 業,均不會獲得已發還已繳的差餉。但如果這些物業因政府所頒發的命令而空置,則 屬例外。不過,除車位外,非住宅物業空置每滿一個曆月,而有關差餉已經繳納,則 可獲得發還該月份應繳差餉的半數,或在特殊情形下,可獲得發還該月份全部應繳的 的差餉。

申請發還差餉的主要條件如下:

(甲)

有關物業應整個差餉估價單位,而全部空置已達一整個曆月或以上( 空置不足一個月的月份不計算在內);

(乙)

有關人士必須將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請參 閱第四段):

(丙)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為有關物業確實空置;以及

(丁) 申請書須用指定的申請表格填寫,並在規定的期限内交到差餉物業估價

(H)

(乙)

如何遞交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

如果有意申請發還由某月份首日起計的已繳差餉,則必須於該月份的第十五日或 該目前,以書面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凡在任何月份的第十六日或以後收到的物 業空置通知書,則只可作為下一月份的有效通知書處理。

至於初次估價的物業、改建後重行估價的物業、以及豁免差餉期滿後重新估價的 物業等等,規定則畧有不同:差餉繳繳人必須於庫務署發給的首次微收差餉通知書所 註明的繳交差餉期限屆滿前,將物業空發通知書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通知書可用書信形式,但亦可使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的表格(表格RFI), 這些表格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各區政務處索取。只要物業繼續空置,便毋須再遞交 物業空置通知書。但物業重行使用後又再度空置,則須另行遞交物業空置通知書。 如何申請發還差餉

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確定有關物業空罰後,庫務署會將一份指定的發還差餉申 製表格寄給申請人。這份申請表格必須與安,並連司有關的差餉收據,在繳交差餉的 期限屆滿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交间庫務署。不過,申請人宜盡早申請,請勿等待 至該物業重行使用後始辦理。

何人有權領取發還的差餉

發還的差餉,通常只付與差餉通知書所註明的人士,但經書面授權的第三者亦可 代領。授權書可用書信形式,但必須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發還差餉半數或全數

在一般情况下,物業空置時,差餉微收官〔庫務署署長】貝發還應繳差餉的半數 ;土地空置時,則會將應繳差餉全數發還。物業如果因政府頒發命令而空置,亦可獲 得發還全部應繳的差餉。

在下述情形下,差餉通常不予發還: (F)

在何種情形下差齣不予發還

未有遞交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

(乙)

(丙)

該物業雖屬整個差餉估價單位,但其中只有一部份空置; 該物業空置不足一整個月。

逾期應交發還差餉申請表格。

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如對差餉敎收官拒絕發還差餉一事有所不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來往件

(甲) 物業空置通知書及其他關於物業空置或重行使用的信件,應寄交差物 業估價署署長收。

發還差餉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信件,應寄交香港花園道三十三號聖約翰 大夏七字樓庫務署署長收。

(丙) 申請發還物業稅的信件,應寄交香港郵政總局一三二號稅務局局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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