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没者,如係已婚,須示稅局環良以其結婚證書或其他證據。
物業稅簡要
本文簡要説明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的物業稅新評稅基準,本身並無法律效 力,對於稅務局亦無任何約束力,而且绝不影响任何人士提出反對或上訴的權利。倘 有疑問,請參閲稅務條例的條文。
物業稅的讓微範圍及對象
任何土地或/及樓宇的業主,均可被微物業稅。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物業 稅是根據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由物業所得實際租金收入而向業主徵收的。「業主」包括 直接由政府批給土地或/及樓宇的人士,受益權人、終身租戶、抵押人、典所有權的 抵押權人,正向註冊合作社供款購買土地或/及樓宇的人士、擁有須繳付地租或其他 年費的土地或/及樓宇的人士,亦包括已故業主的遺產承辦人。
如屬共同業主成分股共享業主,各業主均負有一如唯一業主所應負的物業稅繳稅 義務。
森稅基準
向業主徵收的物業稅,是將物業的評稅值減去百分之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 ,再以標準稅率計算的。(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一 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則為百分之十七;從一九八七年四月 一日起,則為百分之十六點五,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則減為百分之十五。)評 稅値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應向業主交付的實際租金額而釐定。此租金額是指 「就土地或/及樓宇的使用權而應向業主交付、支付或為其利益而付出的款項或有值 代價等酬資」。應包括於評稅值内的收入舉例如下:
(一)租金;
(二)為樓宇的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三)整套頂手費(按稅務條例視為以租約期間或以三年期間平均分攤而按月收
的款額,兩段期間以較短的為準);
(四)向業主支付的服務費、管理費;
(五)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支(如修費);
(六) 曾獲准扣除而後來由業主收同的枯損租項。
在計算評值時,下列項目可由收入内扣除;
1989
(一)差餉——如租約規定由業主負責繳交差餉的話;
(二)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以後已成為枯損的酬資。
任 第四十二田
稅務摘要
物業稅簡要
物業稅報稅表及繼物業稅
每年四、五月間,可能應繳付物業稅的業主必須過交一份物業稅報稅表,以堠報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已收或應收的租金收入,由稅務局根據所報資料作出評稅
由於實際租金收入要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預先在該年 度內徼收物業稅。但在下列情况下,業主可向稅務局局長申請暫緩繳納全部或部份 繳物業稅。
(一)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值是少於或可能少於評定暫繳稅所用評稅值的百分之 九十,或
(二)業主在徵收暫繳物業稅的課稅年度内已停止或將停止擁有該物業,或
(三)業主已選擇在有關課稅年度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而此舉可能減輕其 賦稅義務,或
(四)業主已對上一課稅年度的物業稅評稅提出有效反對。
就某一課稅年度繳交的物業稅,是用以預繳該年度的最後應繳物業稅額,任何少 繳之數將予徵或,而多繳之數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物業稅。如業主已無賦稅實 任,如繳的稅款將予退還。
稅務條例規定的義務
稅務條例規定業主負有若干義務,其中包括:
(一)據實填報租金收入;
(二)除非已須與交物業稅報稅表,否則須在應繳物業稅時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在停止擁有土地或/及樓宇時通知稅務局局長;
(四)保留最少七年的足夠租金收入紀錄。
本文僅為簡要概述,任何人士如需獲得有關物業稅的進一步資料,可撥電話、歎 或親臨稅務局辦事處查詢。
地址: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三百一十一號皇室大厦。電話:五 八九四一一|
填報利得稅
報稅與納稅,都是每位市民的責任和義務。不論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 業的人士,包括公司、合夥商號及團體,每年均需依照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向稅務局 報稅,若有盈利,並須繳納利得稅。
非有限公司利得稅的現行稅率為百分之五,有限公司利得稅的稅率則為百分之十 六點五。法例規定,本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港納稅;反過來説,非本 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須在港納稅。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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