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三,標準稅率
將標準稅率由百分之十六點五減至百分之十五點五。
四、邊際稅率
按照原定稅率,應課稅收入中最初一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五,卽繳稅五百元,其後 第二個一萬元應課稅收入稅率為百分之十、第三個及第四個一萬元稅率均為百分之十 五、第五及第六個一萬元之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而由第七個一萬元起,稅率均為百 分之二十五。
修訂則為:首萬元總入息稅率為百分之三(卽繳稅三百元)、第二個一萬元稅 率為百分之六、第三個一萬元稅率為百分第九、第四個一萬元為百分之十二、第五個 一萬元為百分之十五、第六個一萬元為百分之十八、第七個一萬元為百分之二十一 而由第八個一萬元開始,稅率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五、子女免稅額
提高子女免稅額,第一名子女由一萬二千元提高一萬二千元,第二名由八千元提 高至八千五百元。
六、供 供養父母免稅額
提高供養父母免稅額,由九千元提高至一萬元。與納稅人同住並靠其供養的父母 免稅額將為一萬三千元。
上述一至六項寬減,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實施,並且適用於 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的薪俸暫繳稅及最後評稅,以及八八至八九年度個人入息評稅, 估計一年少收的稅款為十五億元。
〔二〕在職妻子免稅額
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增設在職妻子免稅額,每年最高為一萬五千元。單是此項寬減,會令政府在一九 八八至八九年度再損失二億四千萬元的收入,以全年計則損失三億四千萬元。 〔三〕利得稅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減低公司利得稅百分之一。由百分之十八減至百分之十七,新稅率將適用於八 至八九財政年度少收三億七千萬元,而全年收入將減少七千萬元。
另外,將標準稅率由百分之十六點五減至十五點五,會使政府在物業稅、利息税 及非有限公司所繳納利得稅方面收益減少,八八至八九年度,估計這幾方面會令政府 再少收七千萬元,以全年計則為一點六億元,該年度利得稅及物業稅暫繳稅及最後評 稅,以及同年度的利息稅最後評稅,都會按照新標準稅率計算。
第四十二因 稅務摘要
(四)印花稅
由八八年四月一日起開始繳交百分之二點七五稅率的限額,由五十萬元提高至一 百五十萬元,降低價值二十五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的物業印花稅率,以及推行一個輦 訂邊際寬減的新計算公式,為納稅人提供更大利益及將各個免稅額提高。
換言之,價值廿五萬元以下的物業印花稅維持二十元,廿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物 業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七五,五十萬至一百萬元為百分之一點五,一百萬至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為百分之二點七五。估計有關措施使十萬人受惠,而政府的收入則減少三億元
(五)飛機旅客離境稅
機塲離境稅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首次降低,成人減二十元,兒童減十元。在 預算案中建議將這項離境稅由成人每名一百二十元調低至一百元,兒童每名由六十元 減至五十元。這項寬減稅措施使政府在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的收入減少一億二千萬元
稅務概說
此文是為不熟悉香港稅務法例的人士而列印的,由於只屬概客性質,因此,對稅 例祇作廣泛的叙述。如希望獲得更詳盡的資料,可參考有關法例,或向稅務局查詢。 香港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一一二章)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由 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稅務條例規定徵收下列稅項:
利得稅
薪俸稅
物業稅
利息税
利息税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的人士,包括公司、合夥商號 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因此,本港居民可 從海外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港納稅,反過來説,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須在 本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 定
以下各項均視為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收入: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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