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诺年疆 第四十二回
法規新編
[1
+
在後述條例下登記。為便在一九八八年的選舉中投票或爭取提名為候選人,這項規定 已予放寬。草案第七條對立法局(選舉規定)(選民登記及委任特派代表)規例作出 相應修訂。
四、 原有條例第二附表已加添衛生界選民分組(在新成立的醫學及衛生界功能 組別下 ),該附表提及在該選民分組所包括團體的會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故草案第 二條對原有條例第二條作出相應修訂。草案第八條對鄭政署規例稍作柤修訂。 五、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及公共開支,都沒有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八八年市政局(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就選舉區議會在市政局的代表議員作出規定。同時,亦把將於一九八九年 三月舉行的普通選舉中獲選的議員的任期調整至兩年。
草案亦包括若干項輕微及相應的修訂。
三、 草案第二條訂定『代表議員」的定義,並將該等議員納入「議員」的定義 下。此外,本條亦就「副主席」的定義作出規定。
草案第三條規定在市政局設立十個代表讓員席位,以容納來自市政局轄區 內十個區議會的代表議員。
五、 草案第四條將在一九八九年三月獲選的議員的任期調整至一九九一年四月 十四日屆滿。
草案第五條就代表議員的選舉及任期作出規定。選舉方法則載於草案第十 二條所加插的第五附表。
草案第六條將決定委任議員任期的方法簡化。
八、 草案第七條確保有關人士可以同時担任市政局轄區內的區議員及市政局議
.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調整民選及代表議員的任期(草案第二及第三條),以及 取消民選議員必須以書面正式通知接受職位的規定(草案第四及第七條)。草案第四 條內載新的第十五條,給與一個人在接受職位出任為議員前,可拒絕接受委任或當選 的權利。
選舉主席的時間亦作出修改,以配合代表議員任期的改變。
本草案對於政府人手及公共開支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八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修訂鄉議局條例,從而增加議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人數達十五人, 新增成員,即增選議員,除不能為鄉事委員會成員外,選任資格並無限制。原有條例 內載若干條文亦予修訂,以便對容納此類增設的議員及執行委員一事,作出規定。 草案第二( b )(i)及(c)條刪去「非官守新界太平紳士」一詞的「 二、 非官守」稱謂。
11 草案第三條在原條例加入新訂的三A條,規定增設不投票的鄉議局永遠顧 問。
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條,從而確保鄉議局主席或副主席在不再具 備當然担任職位的身份後,仍得繼續担任主席或副主席職位。
草案第八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四2條,從而將總督批准鄉議局議員大會對 附表所作修訂的權力,改由政務司行使。
六、 草案第九條修訂第一附表,從而
規定增選議員並無資格担任鄉議局主席或副主席職位;
(a)
(b)
規定有意競選執行委員的議員,須在選舉前不少於兩星期作出有關宣佈
(0)
九、 草議第八條規定議員可拒絕接受職位。被取替的現有條文規定民選議員須 以書面接受職位。一項相應作出的修訂是撤銷第二附表內的接受職位表格(草案第十 一條)。
規定有意競選鄉議局主席或副主席職位的執行委員,須在選舉前作出有 關宣佈;及
*
草案第九條就公佈代表議員議席空缺事,作出規定。
十一、 草案第十條明文規定,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須按第五附表所述方法進 行。同時,該條亦涉及一九九一年的情况。
十二、 草案第十三及第十五條對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六七章)及舞弊
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八八章)的釋義部分作出相應修訂。
十三、 草案第十四條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 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八一章), 將市政局代表議員納入立法局選舉的選舉團內。
十四、 草案第十五及第十六條明文規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二 八八章)適用於選舉代表議員進入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
十五、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方面並無影響。至於財政方面,每年可從共同成員的 新安排節省一百九十八萬。新一輪選舉將不會引起額外開支。(摘要)
一九八八年區域市政局(訂)條例草案
L
(∞)
(d) 加列新訂條文第五A段,對議員大會確認選議員的程序,作出決定。 草案第十條修訂第二附表,從而——
重新規定議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原因是增設了十五個 增選議員席位;及
(b).對經常不出席鄉議局會議的議員取消其議員資格。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或人手需求方面均無影響。〔摘要】
一九八八年區議會(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第二條的目的在於取消市政局民選議員自動出任為市政局轄區內區議 會議員的規定。
二、 草案第三及第四條取消議員須通知接受職位的規定。取而代之,議員擬 在其任期開始前拒絕接受職位,新訂的第十一條則給與他這樣做的權利。
本草案對於政府人手需求方面沒有影。由於新作出的共同成員的安排。
每年可節省一百九十八萬。(摘要)
(第四篇)
一六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