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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過 ),所投資之事業,最少要聘用當 地工人五名(加拿大聯邦政府已公佈,於 八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對投資移民能用 一名當地工人卽可通過,但多數省政府對 此決定不認同,他們對投資案審核時仍以 聘用五名當地工人為原則),申請人所投 棗之事業要先擬安全盤生意計劃書。

四、提出申請:以上所有步驟及準備 工作安當後,即可向加拿大駐港專員公署 領取投資移民申請表格,按指示填妥卽可 入表申請。

五、申請時間:由開始向加國專員公 署申請之日起計算,約須九個月至一年時 間。其過程大概是,專署收件後,將計劃 書轉達當地省政府審核,對投資事業批准 與否,四至六個月即有消息。省政府通過 後,聯邦政府移民部也要四至六個月時間 審核。到申請人接到通知檢查體格時,即 已成功在望。

六、抵加後,投資移民獲批准,抵達 加拿大後,必須按照申請時之計劃書進行 所謀事業,待業展開,再經省政府調查屬 實,才正式落實永久居留權。再經足三年 居留時間,即可申請入籍加拿大公民,申 領加拿大護照。

如申請人抵加後不按照計劃書進行事 業,加國政府會取消全家移民資格,並限 期離開加拿大國境。 (丙) 最新情況

加拿大聯邦政府會公佈對投資移民條 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開始放寬,附記 如下:

一、兩年臨時簽證(2 Years Pro- uision visa ):申請人可申請兩年之臨 時商業考察簽證,兩年内認為在加國投資 有前途,而進行投資事,如兩年内仍無實 療投資進行,即離境。

此點對香港人無實效,因為香港人做 事皆爭取時間為原則,要做就做,不會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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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兩年時間。

二、聘用一名當地工人即可(Emp-

loying only one local works) ..

拿大移民法例原規定要聘用五名當地工人 ,現改為聘用一名,雖然多數省政府仍以 聘用五名為準,但相信在執行上仍有所寬

三、不必親自在場經營( No need for Day-to day operation ):此點 對香港申請人最方便,因為一向規定投資 移民要毎日長駐管理業務,新例既可不必。 親自在塲經營,對香港生意人經商靈活性 有極大助益,但因是新例,執行上之寬容 姓究有多大,仍有待查證。

加拿大政府於一九八六年一 九八六年一月起,實 施新移民條例,對有親屬在加的親屬移民 和無親屬在加的獨立移民劃分制度作出修 改,並規定申請者的條件必須符合該國經 濟發展和勞力市場的需求。

在舊條例下,申請移民者做影在總分 的一百分裏,獲得五十分以上,就批准移 民,新條例卻規定要達到七十分或以上, 其中職業一項,若被評為零分,申請人將 被自動取消接受移民資格。

比較新舊前項條例,顯著不同之處, 新例取消移居地區和在加親屬兩項;職業 需求由十五分降為十分;增加「管制水準 一項,讓聯邦政府隨政策變化而機動調 整移民率;有親屬支持的申請人原來的額 外加分,由原來十五分至三十分,降至一 律十分;年齡方面則告放寬,由十八至三 十五歲,放寬為二十一歲至四十四歲,但 在該歲之外的申請人,每差一年扣兩分, 對無就業安排者不倒扣分數。

加國政府移民部有意把移民總配額, 由一九八五年的九萬人增至一九八六年的 十一萬五千人,及一九八七年的十二萬五 千人,各類配額分配為:配偶和直系家真 四萬五千名,難民及人道理由二千三百名

涛年輕 第四十一回 商旅指導 移民外國

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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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投資移民四千名,及獨立移民一萬 五千名。

加拿大一九八六年通過的“加拿大投 資法」,目的提供更優惠條件鼓勵加拿大 人及非加拿大的投資,更方便地引入資金 、技術和創造就業機會,發展該國的經濟 潛質。同時,成立一個加拿大投資公司, 積極推動和吸引投資,為投資者提供資訊 服務及提供投資機會和工商聯繫的顧問工 作。

「加拿大投資法」規定所有的新投資 不需再檢討(Not Reviewed ),所有 商直接收購資產超過五百萬加幣的加拿 大公司,均需再檢討,非直接收購資產超 過加幣五千萬元的加拿大公司,亦需受再 檢討。

需受再檢討的投資將根據下列六個項 自評核:經濟活動,加拿大人的參與,效 率及科技、競爭,是否符合聯邦及省的經 濟和工業政策,及是否符合文化政策和在 國際商場上的競爭力。

加拿大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 施一項的商業移民計劃,目的是推廣、鼓 勵及便利有經驗的外國商人移民加拿大, 這些商人運用其資金及商業知識在加拿大 設立生意,對加國經濟發展作出實際貢獻 ,並且為加拿大人製造就業機會。

加拿大商業移民計劃内,共分三個類 別:「『企業家」、「自僱者」及「投資者

(一)企業家———是那些有意及有能 力在加拿大設立、購買及作巨額投資生意 的人士,其本人積極參與業務的管理工作 該盤生意必須對加拿大經濟具顯著貢獻 並且必須為企業家本人及其家眷以外一 個或以上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製造或 維持工作。這個類別適用於有從商經驗的 人士申請,他們的背景適合管理小型至中 型企業。

管有!

(二) 自僱者——是那些有能力在加 拿大設立生意的投資移民,受僱者只有中 請者本人,但該盤生意必須對加拿大經濟 、或文化或藝術生活有所貢獻;此類別遷 用於那些雖然不能為加拿大人製造或保留 工作,但對加拿大經濟或文化方面有顯著 貢獻的個別人士,例如農夫、運動人才、 藝術家、表演藝術者,或某個社區需要的 小商店東主。

(三)投資者——是那些擁有從商祀 錄證明的人士,其個人淨資產有加幣五千 萬元或以上,需要在加拿大投資最少加幣 廿五萬元,為期至少三年,其投資申請書 經省政府評估後,認定為對經濟有重大幫 助,並且可以投資者及其家眷以外的加拿 大造就或保留受僱機會。每個計劃書需由 政府批准。投資者類別的申請人可動用其 資金在三種投資方式中作出選擇,它們包 括:(A)一般生意;(B)私人管理的 投資企業組合,由省政府支持,但資金來 自企業組合;(C)政府管理的投資基金 ,主要用來發展經濟。

根據加拿大聯邦政府宣佈,一九八八 年家庭團聚移民新規例,有些項目作了修 正。以前年紀在二十一歲以下子女才可視 為家庭成員,但八八年開始,這限制放寬 ,所有未婚子女都合資格,可由在加拿大 的父母或者兄弟姊妹担保移民前去加拿大 。此外,由八七年十一月開始,所有獨立 移民,如果得到已成為加國公民的親屬表 示願意贊助支持申請,即可自動多得十分 ;八八年一月一日開始,更會提高至十五 分,換言之如果你在加拿大有親戚保證會 在你抵埗後給予經濟上的支持,那麼你的 申請被接納的機會可謂高於一切,祇要在 職業方面不至於「一分都無」,成行的可 能性極大,這點對於獨立移民申請人甚為 有利,大家不可不知。

如果要以退休移民資格申請移民加拿

(第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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