羹
1988
奢港年輕 第四十一回
國公民身份之條文,與領取及放棄英國屬 土公民身份之條文相若。英國屬土公民、 英國海外公民、新國籍法之英籍人士、或 定居聯合王國之受英國保護人士,在聯合 王國住滿五年後,有權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第八條及第 二十條的過渡性條歎,即規定妻子可以保 留登記入英籍的權利的條欸,於一九八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失效。
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第八條規定, 前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公民因該國籍法而 成為英國公民的人士,他們的妻子可根據 該條欸登記成為英國公民,條件是:(一 ) 該婚姻是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前締結;
商旅指導 (二)在申請日,兩人的婚姻關係仍然維 持有效及申請人的丈夫並未放棄英國公民 身份。
至於前聯合國及英直屬土公民因一九 八一年英國國籍法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 人士,他們的妻子亦可根據該國籍法第二 十條,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條件如亦 上述一樣。.
所有合資格的人士如果有意根據上述 條歎申請登記,必須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不會 接受。
欲知進一步詳情,可撥電三十七 八四七一向人民入境事務處查詢。
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港英同時公 佈一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 皮書。
一九八五年香港法(一九八五年第 五號)於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獲得女皇同 意。這法例根據英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下文簡稱中國政府】就香港問題 達成聯合聲明的條文,訂與英國對香港的 主權和治權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結束。 該法例附表第二段授權英國政府可根據樞 密院頒佈的命令實施與聯合聲明連帶發表 的聯合王國備忘錄的規定。
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附有中英政 府交換的備忘錄,内文列出雙方各自對香 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地位及有關問題的立場 英國政府在其備忘錄内説明,凡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為 英國屬土公民情,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起,不再保留該種地位;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或該日以後,亦不能由於同香港的
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但擁有英國屬 土公民地位的人,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過當 地位(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 出生的人不能取得該種地位),以便能夠 繼續使用英國護照,但他們必須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在該年首六個月出生的人 ,則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 前為持有該種護照或包括該種護照上的 人。英國政府將作出安排,由聯合王國的 領事官員辦理換領或更新護照事宜,並使 該等護照持有人在第三國家時可以接受英 國領事保護。中國政府在其備忘錄内説明 所有香港同胞,不論是否持有「英國屬土 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但考慮到香港 `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國政府當局由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容許原為英國屬 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聯合王國政府 簽發的旅行證件到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 按照聯合王國備忘錄的條文,香港英
國慶土公民有資格保留的地位不得傳給後
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
(第十一篇) 代,並且紙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原 已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的人才可以保留該種地位。
香港法列明該項樞密院令的規定範圍 。根據香港法,樞密院令規定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出於 同香港的關係而保留或取得英國屬土公民 地位,而由於該種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的人可以在該日之前(在該年首六個月 出生的人則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為止)取得一種新形式的英國國籍。持 有新國籍的人將稱為英國公民(海外)。 香港法亦列明該命令可以:
——規定骶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自已是英國屬土公民的人,才可以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持有該種新地
—————鬧定避免無國籍情形的規定,及 —制定為符合本命令目的而必須訂 明的其他相應規定,包括修訂一九八一年 英國國籍法及任何其他法例。
同香港的關係
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 民地位的人,除非亦因與另一屬土的關係 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否則他們的 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將會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終止,但有資格取得英國公民(海 外)的地位。該條歎所指的英國屬土公民 ,包括在香港的所有英國劉土公民,儘管 事實上在香港為數三百二十五萬的英國屬 土公民中,有大部份(約三百一十九萬人 是由出生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地位,而 約五萬三千人則循登記或入籍手續而取得 該種地位。
在香港出生、入籍或登記、或出生時 遭遺棄在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或他們的子 女,這些人都被視為與香港有-
分的關係
六 。祇有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在香 港出生的人,方須受一項條件限制,這是 因為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有若干關於由 出生而取得英國属土公民地位的規定。根 據該國籍法的規定,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 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人,除非他們的父 親或母親在他們出生時在某屬土定居,或 身為英國屬土公民,否則不能成為英國屬 土公民。因此,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或 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人,即使因在香港出生, 除非他的父親或母親是在香港定居,或因 與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地位, 否則不被視為與香港有關係。例如:在一 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兒 童,他或她的父母是因與直布羅陀的關係 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地位,並在香港暫時 居留,將不會祗因在香港出生而在一九九 七年終止他或她的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 在一處屬土受人領養的兒童,假如他 或她的領養人、或共同領養人之一身為英 國屬土公民,即可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由 此來看,在香港受人領養並不一定足以確 定與香港的關係。在另一方面,在某種情 况下;在另一處屬土受人領養,亦可建立 這一種關係。因此,被領養的人,若他或 她的養父或養母是因與香港的關係而成為 英國屬土公民,則不管實際上在什麽地區 受人領養,仍被視為與香港有關係。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登記的人,這些人 可能因與香港的關係而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登記,尤其是由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若 干有關登記的規定,並無包含任何關於居 留的資格。舉例如下:
(甲)根據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第 七條第(一)歎該歎載明有關聯合王國 及英國屬土公民的年幼子女登記的規定】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生的登記的兒童,他 的母親在香港出生,而父親則為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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