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18 希诺年铿 第四十一回
日用參攷
市民生活備忘錄
(第八篇)
儷主如違反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欸五萬元 及入獄一年。
市民生活備忘錄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對所居地區的生活知識應有所瞭解,本文向 有關各方搜集資料,以供各界參考。但會卒間恐難免有錯漏,而各項 規例亦隨時可能有修訂,應以各機構最近規定者為準。特鄭重聲明: 本備忘錄不負法律上的責任。
有效旅行證件,或
越南難民證,或
:
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如僱主 要求時,必須向僱主出示其身份證 ( 或 其他指定證件),以供僱主檢查。 在工作場所內,如遇有勞工督察要求其 出示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 時,須 將之出示
凡拒絕將證明其身份證件交由勞工督察檢 查,最高可被爵歎一千元。
* 至於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 月三日之一段時間內缺勤之僱員,則另 訂特別條文,予以規定。
一八二
〔內線二三六) 電話五——二六六三六六
廉政專員公署:(舉報中心)
市政局市政總署諮詢電話:
五——八六二五五九六
五十八六二五五七八 投訴電話:五十八六八〇〇〇0 政府諮詢處:(政務總署)電話:
三十六九二二五五
區域市政局及區域市政總署電話: 〇--四一六二四四四
水電煤氣故障報告: 自來水 水務署)
香港及港島〔日夜】
要隨身携帶身份證
如僱主及僱賨有所查詢,請與勞工處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聯絡。
五十七二六三
為擴大「師捕卽解」政策而修訂的人 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法案,於一九 八〇年十月廿三日在立法局三讀通過成為 法例,開始實施。
九龍及新界〔日夜〕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而發給老人、失明者 及體弱人士之豁免登記身份證明書
三——九五三一三
所有已抵港之大陸偷渡客(非法移民 ) 限在八〇年十月廿六日前,必須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申領身份證。
由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起,僱主如 繼續僱用未持有上述任何一種指定證件之 人士,則屬違法。
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指南,可向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人事登記處、政 務署及新界政務索取。
各種服務電話號碼
電力:港島及南丫島(香港電燈公司) 〔日夜 )
由八〇年十月開始,本港市民外出均 要隨身帶身份證。
本條例規定僱主及僱員均須承担若干 責任,尤其規定: 僱主:
電話公司各種服務電話號碼,市民如 隨時留意,可獲得方便。
電話修理股務請撥:一〇九 查詢電話號碼請撥:一〇八 報告時間及氣溫服務號碼:
由八〇年十月廿八日起,禁止僱用無 身份證之員工。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必須隨身携帶身 份證或當局指定之身份證明文件。
不得僱無身份證者
一九八〇年十月廿七日,人民入境事 務處為「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與僱主及僱 員的關係」發表通告如次:
根據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 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凡 僱用未持香港身份證,或該等毋須根據人 事登記條例辦理登記,但未持有下列任何 種證件之僱員
申請領取新身份證或補領身份證明書,
須依法列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廿八日 起,在僱用新僱員之前,檢查其身份證 (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以後,依法不 可繼續僱用未持有身份證(或其他指定 證件】 之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要 求僱員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解 僱未能出示該等證件以供檢查之任何僱 盈,而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欺項代替通知。 須依法例規定為每名僱員保存其最近之 紀錄,以顯示該僱員之身份證(或其 他指定證件)上所載之全名、及@該體 件之所屬類別及號碼
一五一 觌風信號詢問 ( 政務總署諮詢處) 電話:三——六九二二五五
直通國際電話服務詢問處:
五十五五四九九九
五—五五四〇08
九龍及新界(中華電力公司) (日夜)三七二八八三三三 煤氣(香港中華煤氣公司)
戒毒諮詢服務: 消費者委員會:
港島九龍及新界
(日夜 ) 三———三四五三四五 五十二八二四〇九
五十二七七六六二
五——七五四西七七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
香港總會
青年熱線
五——七二二七三三
五〇一三 如遇大警、報警、救傷,請撥 電話:九九九
家計熱線
港島 五——七六六五五五 九龍 三七一三五五五五 新界 -四九七五四三 五——二八四二八四
警察詢問處·
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服務:
R-211010111
申請公共援助手續
公共援助的主要對象是在港住滿一年
而年齡十五歲以下,滿六十歲或以上的人
士及健康不良者。
此等人士通常被視為不應或不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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