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8 — Page 282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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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如本人遞交建議書成提出上訴,是否可待事情有所 決定後才繳納差餉

否。根據新應課差餉租值鱵定的差餉必須依期清繳,逾期繳付者須加徵附加費。 在遞交建議書或提出上訴後,如應課差餉租值獲得修改,則修訂的數額會由一九八八 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而日後發出的微收差餉通知書亦會將差餉額調整。

申請發還空置樓宇差餉的手續

差晌係】種使用物業之稅項,但因使該樓宇(或物業)係屬空置,仍須繳納。樓 宇空置並不能構成豁免差餉之理由。空置之住宅樓宇及作停泊車輛用之空置物業不會 獲得發還已繳之差餉,但如該樓宇係由政府所頒發之命令而令空置者則屬例外。然而 ,除車位外,非住宅樓宇如空置達整個月份或多個月份者,則在符合若干條件時,可 獲發還已繳差餉之半數,或在特殊情形下,可獲發還全部已繳之差餉。茲將主要條件 開列如下:

凡欲申請發還某月份之差餉者,必須於該月份首日起計十五日內,將有 效之物業空置通知書呈交物業估價署。

(N)

三、如何申請發還差餉

凡申請發還差餉,必須繳交期限屆滿後二十四個月內,用還常表格提出申請。此 事應儘早進行,切勿候至該物業再有人使用時始行辦理。申請表格,可向差雜物業估 懷暑索取,與安後須連同有關之差餉收據一併交回物業估價署。

四、何人有權收領發還之差餉

發還之差餉,通常只付與繳納差餉通知書所註明之人士,但經書面授權之第三者 亦可代領。授權書可採用信件方式,須連同申請表格一供呈交。此外,差餉物業估價 署亦可致函該通知書所註明之人士,查詢其是否同意將差餉發還與申請人。為使差餉 之發還不致延誤起見,繳納差餉人士應確保該通知書所載之姓名係屬正確無誤。

五、在何種情形下差餉不予發還

(甲)

未有呈遞有效之物業空置通知書者。

在下述情形,差餉通常不予發還:

如係臨時估價者,則必須於繳納差餉通知書所規定之繳交期限前,將有 效之物業空置通知書呈交物業估價署。

(K)

(丁)

逾期呈遞申請表格者。

(乙) 有關物業必須為整個估價單位,且全部空置已達整個月份或多個月份。 (丙)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為有關物業確實空置。

(丁) 申請書(用適當表格填寫)必須在規定之期間內呈交物業估價署。 注意:凡逾期繳納差餉而多繳之附加費,將不予發還。

一、如何呈遞有效之物業空置通知書

凡因樓宇空置,而欲申請發還某月份之已繳差餉者,必須於該月份首日起計十五 日內,以書函或適當表格通知物業估價署署長,該種表格可向物業估價索取。如該 物業繼續空置,則毋須再行通知,但如其後有人使用又再行空置,則須另行呈報。凡 在任何月份之第十六日或該日以後接獲之物業空置通知書,在下一月份方能生效。至 於臨時估價之樓宇,例如,初次估價之新建樓宇,改建後重行估價之樓宇及豁免差餉 期滿後重新估價之樓宇等,在規定方面則客有不同。在此等情形下,繳納差餉人士必 須於庫務署所發之繳納差餉通知書註明之繳交期限前,將物業空置通知書送達物業估 價署署長。

* 發還差餉半數或全部

在通常情形下,樓宇空置時,差餉微收官(庫務署署長)與發還已繳差餉之半數 ;土地空置時,則發還已繳差餉之全部。樓宇因政府命令而空闔者,亦可獲發還全部 已繳之差餉。

-8 看滂年馁 第四十一田 香港稅務 申請發還空置樓宇差餉的手續

該物業難係整個差餉估價單位,但其中僅有一部份空置者。

該物業之空置期間不滿一個月份者。

六、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任何人如對差餉黴收官拒絕發還差餉,有所不滿者,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七、解答有關發還已繳差餉問題

如在有關發還差餉一事上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前往差餉估價署或致電五十八 九五七八八八查詢。

八、來往信件

有關申請發還差餉之函件,應寄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收,並在面內註明差餉物 業估價署檔號。至於申請發還物業稅之函件,則應寄交香港郵政總局郵箱一三二號稅 務局局長收。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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