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
香港稅務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微收西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 十一日。該四種直接稅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利息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的人士,包括公司、合夥商號 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與非居港人士之分,因此,本港居民可從海外 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須在本港 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以下各項均視為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收入:
(甲)因在本港放眏或使用電影、電視、影片或聲帶,或任何與該等影片或聲帶 有關的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的款項。
(乙)因容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秘密 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權利而收取的款項。
(丙)因容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動產,而以租賃費用、租金或其他類似形式所收 取的款項。
香港與英國或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的協定,但須在本港課稅的浴利,如已在其他 英聯邦地區繳稅,稅務條例內有條文予以寬減(但就此規定而言,「英聯邦地區」並 不包括英國本土 )。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人士並無特別優待。
評稅的基期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内的應課稅溢利而微收的。對於按年結算帳項的業務,應 評稅溢利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内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溢利計算;至於新開業而 帳項結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為止的業務,應評稅浴利總額則與開業以來所賺得的 溢利相等,但該溢利額已按照課稅目的加以調整。在有關課稅年度内,經營者須根據 上一年度評定的溢利繳納一項暫繳稅。而在下一年度,當雙方就該項溢利取得協議後 ,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抵銷該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則用以 抵銷該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止經營的業務,應評稅盜利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 結束以後至停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溢利計算。倘若停止經營的業務是於一九七四年四 月一日前開辦的 則屬例外。如屬此情形,則應評稅溢利的計算,須視乎業務是否有 八繼承及停業日期是在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以前或以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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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非居港人士及踢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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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均須繳納利 得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微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有否實際收 取所得溢利,稅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冋此項稅歎,也可向代理人追討 。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歎項,以備繳稅。
居港之代銷人須於每隔三個月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 額,並須繳付相等於該總額百分之一的欸項予稅務局局長,但在稅務局局長同意下, 可繳付較小的數額。
如居港人士與非居港人士合作經營,而經營的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獲利或所獲 溢利少於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溢利時,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 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
倘若無法確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實得的溢利,稅務局可根 據該項業務在本港的營業額,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計算所獲的溢利。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業務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在香港以 外地方,而帳自未能顯示該行設在本港的永久辦事處所實得的溢利,在進行評稅時, 該駐港分行的溢利將以比例方法計算,即香港分行的溢利在溢利總額中所佔的比率, 相等於此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佔的比率。
豁免及扣除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公司股息,及已在其他人士名下微收利得稅的款項(如:合 資經營所分配的溢利),均不作為該筆股息或歎項收受人的應評稅溢利論。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課稅溢利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 除,其中包括:
(一)為賺取該項溢利而舉借欸項所付的利息(但須符合若干條件)及租用樓宇 或土地的租金:
(二)壞帳及呆帳(如日後追討收回,須作為入息論);
(三)為賺取該項溢利而使用的器具、樓宇、廠房、機器等的修理費;
(四)為賺取該項浴利而在本港使用專利權或商標的註冊費,及用以購買該等專 利權或商標的開支;
(五) 科學研究費用及工業教育的支出,但須符合某些條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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