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7 — Page 300

華僑年鑑 All

格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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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如在三年內第三次

後任何一次受裁定 觸犯原有條例第四十一條內載關於超速駕駛的規定,法庭必須取消該名人士的駕駛資 格,為期不少於十二個月。本草案第二條廢除上述規定。另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 分)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七五章)的規定,任何人士,如連續受裁定觸犯該條例附表 所述的任何違例事項(其中包括超速駕駛罪名)而受註記達十五分或上,可遭取消薦 駛資格。這條條例令後仍繼續適用。

原有條例第六十九條第歎(a)段經草修訂後規定:法庭在裁定一名人 士觸犯超速駕駛罪名時,享有酌情取決權,以決定是否把該名人士的駕駛資格取消。 草案第三條(b) 段對原有條例第六十九條第欸(b)段所作修訂的作 用如下:法庭如行使其在取消駕駛執照方面所享的酌情權取消一名人士的駕駛資格( 因觸犯與的士司機應負職責或與指定的士收費額有關的違例事項而遭取消駕駛資格者 不在此限),則該名人士師喪失持有或領取任何類別駕駛執照的資格。

五、 草案第四條對原有條例第十七條所作修訂的作用如下:當局有權酌情決定 是否着令一名人士接受駕駛考驗。目前,道路交通條例第七十條第1款規定如下:任 何人士,如遭當局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達六個月或以上者,必須重新接受駕 駛考驗。草案第五條對原有條例第七十二條第欸作出相應修訂。

六、 本草案對政府財政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汽車保險(第三者意外〕(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撤銷原有條例第八條,後者是關於承保人須要承担有關交通意外所引致醫 院留醫費用的付欸責任。由於執行該項計劃所得收益,比所需行政費用還少,追討工 作頗有困難,結果,自一九八一年以來,有關方面就從沒有援用該第八條的規定而採 取行動。况且,規定汽車承保人須支付交通意外受害人的醫院費用,而其他類別意外 受害人的醫療責任,則未有所規定,這種措施亦被視為有欠公平。

由於上述追討計劃早已停止執行,故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 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選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目的在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和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

法規新編

106 看老年任 第四十四

以實施一九八六年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從而就調高若干類駕駛執照和車輛牌 照一事 作出規定

四千萬元額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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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沒有影;同時,預料可以為政府帶來每年約

一九八六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本規例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五附表作修訂,從而———

(a) 調高新界的士和大澳山的士載客行車收費。新收費辦法規定:首兩公里 或不足兩公里收費由原先三元三角增為四元,其後每零點四公里收費則 由原先七角增為八角,而不足零點四公里亦得予稅作零點四公里計算; 及

(b) 調高新界和大嶼山的士受租賃時停候時間的收費。新收費辦法規定:每 兩分錘的停候時間收費由原先七角增為八角,而不足兩分鐘的停候時間 亦得予視作兩分鐘計算。

規例第三條作出過渡性規定,以便新界的士和大嶼山的士在改安計程錶以 記錄新收費額以前,能按新收費辦法收取車費,

新訂增收車費辦法將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生效施行。

一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規例

本規例就「司機操縱鄉村機動車輛」和「徒步控制鄉村機動車輛」在路上使用事 宜,設立許可證制度。

二、 規例第二條列載各有關註語定義。規例第三條規定政府名下的「鄉村機動 車輛」准予豁免遵守該許可證制度;但是,該第三條同時規定:與車輛結構和設備 及駕駛例事項有關的規例,對政府名下的「鄉村機動車輛」仍然適用。

三、 規例第四、第五和第六條就運輸署署長簽發許可證事宜,作出規定,凡申 請鄉村機動車輛許可證的人士,必須用書面證明有關車輛在長度和闊度方面都不超越 法律規定的限度,並已裝配適當的剎車掣、泰號器和滅聲器,而結構方面亦足以安全 運載適量的貨憾。申請人必須同時呈示有效的第三者意外保險保單。

規例第七條和第二附表規定:司機操縱鄉村機動車輛許可證的年費為五十

元,而徒步控制鄉村機動車輛許可證的年費則為五十元。

五、 根據規例第八條規定,運輸署署長可以藉着在憲報刊登告示,而把當局將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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