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6 — Page 643

華僑年鑑 All

成她的領養人、成共同領養人之一身為英 國罵土公民,即可成為英國薦土公民。由 此來看,在香港受人領養並不一定足以確 定與香港有關係。在另一方面,在某種情 况下,在另一處厲土受人領養,亦可建立 這一種關係。因此,被領養的人,若他成 她的養父或養母是因與香港的關係而成為 英國屬土公民,則不管實際上在什麽地區 受人領養,仍被視為與香港有關係。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登記的人,這些人 可能因與香港的關係而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登記,尤其是由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若 干有關登記的規定,並無包含任何關於居 留的資格。舉例如下:

(甲)根據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第 七條第(一)歎(該歎載明有關聯合王國 及英國土公民的年幼子女登記的規定)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生的登記的兒童,他 的母親在香港出生,而父親則為外籍人士 ;以及

(乙)根據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第 六條第(二)欸(該欸載明有關聯合王國 及英國屬土公民的妻子登記的規定),在 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前,憑着與一位香 港出生的英國騰土公民結婚的理由,在香 港以外的地方登記的外籍婦人。對於在香 港以外地區入籍的情形毋須作類似規定, 因為一般來說,在任何英國土的入籍手 續,都須要按該處地區的居留或服務條件 辦理。

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第一五條第(一) 歎(B)段的規定,即在屬土出生,而他 的父母為在某屬土定居而非英國屬土公民 的人,可在他出生時取得英國購土公民的 地位。根據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第五十 條第(二)歎的定義,在英國土「定居 」一詞,是指「......經常在該地區居留, 而根據移民法例並不受任何居留期的限制 」在香港定居的人,雖然暫時離開香港, 仍然視作在香港定居,因此符合上述規定 。因此,在香港定居人士的子女,若在他 或她的父母暫時離開香港期間在另一屬土. 出生,仍被視為與香港有關係。但已長久 離開香港到另一地方定居而不再在香港定 居的人在另一矚土所生的子女,則不被視 作與香港有這種關係。

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在香港 出生的兒童,若在出生時他們的父母祗在 香港暫時居留,或他們的父母兩人都不是 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將不被視作與香港 有關係。該條欸符合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 法有關由出生而取得英國籍土公民地位的 規定。在一九八三年以前出生的人不受本 規定所限:因在一九八三年以前,在香港 出生卽有足夠資格取得聯合王國及英國屬 土公民地位,且不論他們的父母的國籍及 移民地位如何,因此亦已明確可以建立同 香港的關係。

終止英國屬土公民地位

章帆

年七月一日卽告終止,但因與另一處屬土 有獨特關係而取得英國土公民地位的人

則不受影响。這些人將可保留其英國購 土公民地位。

(A)一名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或 該日以後在曼谷出生的人,他的父親在香 港出生,而他的母親則在直布羅陀出生者

(B)一名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或 該日以後在百慕達被兩人共同領養的兒童 ,他的養母因在香港出生而為英國屬土公 民,而他的養父則因在百慕達出生而為英 國騰土公民者。

獲英國公民(海外)地位權利 英國公民(海外)地位應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十年開始。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終止擁有英國 颺土公民地位的香港人有資格取得英國公 民(海外) 地位,且持有切合該種地位的 護照或包括在該護照上,提到護照時,用 詞與聯合王國備忘錄的一致。

任何人若要有保留英國公民(海外) 地位的資格,必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為英國屬土公民,任何人已取得英國公 民(海外) 地位,其後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之前放棄或被褫奪英國屬土公民地 位者,都不符合這項要求,也就不能在該 日期之後保留英國公民(海外)的地位。 因此規定,擔任何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之前放棄或被褫奪英國署土公民地位, -亦同時失去英國公民(海外)地位。

在其他屬土出生而他們的父母在他們

因同香港的關係而確定為英國屬土公 出生時為在香港定居的人,該項規定符合 民的人,其英國屬土公民地位在一九九七

1986

看老年馑 第三十九田

商旅指導 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

(第十一篇)

減少無國籍情形的規定

辯論香港法法案時為避免或減少無國 籍情形,任何終止擁有英國屬土公民地位 的人(以下稱『前英國屬土公民」),或 該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所 生的子女,都不致因聯合聲明而成為無國 籍的人。這項原則,已擴展至包括前英國 屬土公民所生而無國籍的孫兒女。有關這 些孫兒女,規定任何在屬土以外地方出生 而無國籍的兒童,若在出生後十二個月內 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即有資格登記 為英國屬土公民:

(A)在出生時,他或她的父親或母 親〔「有關的父或母」)憑世系為英國屬 土公民,及

(B)有關的父或母的父親或母親, 在該名有關的父或母出生時,是由憑世系 以外的其他辦法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或 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成為此種英國屬土 公民,又或倘非因他或她死亡便會成為英 國屬土公民。

任何人不論因何理由未有取得英國公 民(海外)地位,成為無國籍者,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都可自動取得英國海外公 民地位。

前香港英國屬土公民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或該日之後所生的子女,生而無國籍 ,將自動給英國海外公民地位。此項規 定適用於成為英國公民(海外)的香港英 國屬土公民的子女,及未能取得英國公民

(海外)地位而本身成為英國海外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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