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6 — Page 641

華僑年鑑 All

一般要點

項人民入境(修訂) 法術及兩項英國國籍 法例。四項法例包括一九八二年人民入境 (修訂)(第二號),一九八二年人民入 境(修訂)(第三號)法,一九八一年 英國國籍法一九八二年(相應修訂)法列 及一九八二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 訂)法例。

國籍法以三種不同之公民身份取代聯 合王國及英國土公民身份:

英國公民身份——————梧予與聯合王國、 海峽羣島及蘭島有密切關係人士。 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給予與英國 土(如香港)有關係之人士。

英國海外公民身份——給予未能獲得 上述兩種公民身份之聯合王國及英國屬土 公民。

國籍法在領取及放棄此等公民身份方 面亦有規定。

•凡聯合王國及英國土公民均未有 因新國籍法之規定而成為無公民身份之人 士;而國籍法所包含之條文在各方面已完 全遵守聯合國「減少無國籍情况協約」之 規定,履行聯合王國應盡之義務。

·國籍法對於任何根據移民法例在本 港合法定居者之地位並無任何不利之影響

•本港出生之人士不會自動成為英國 屬土公民,除非其父或母與香港有密切聯

·男女將在公民身份傳給其在海外出 生之子女方面,完全平等。

1986

馁 第三十九回

英國屬土公民

·國籍法對於雙重國籍並無任何之限

磁土公民。

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取得公民身份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若因在本港出 生、入籍或登記成為聯合王國及英國土 公民,或在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或祖父 祖母已具有此公民身份,即於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成為英國屬主公民。所有女性。 若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之前為聯合王國 及英國屬土公民,並在此時或在此之前任 何期間會嫁與一名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 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或若非因死亡之緣故 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之男子,則在法令實 施時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憑出生取得公民身份

•凡在本港出生之人士,其父親成 母親為英國屬土公民或可在本港無條件限 制居留者,則在出生時自動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所有獲法院指定批准由英國屬土公 民領養之兒童,均為英國屬土公民。在本 港發現之初生棄嬰,將按照國籍法之含義 ,被視為憑在本港出生而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

•凡在本港出生,但未有在出生時取 得英國土公民身份之兒童,若其父親或 母親其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或獲准無條 件限制居留,即有資格登記成為英國篇土 公民。任何在本港出生之人士若出生後之 最初十年居於本港,亦有資格登記成為英 商旅指導

憑世系取得公民身份

凡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之人士,如 其父親或母親為英國土公民,而該公民 身份並非憑世系取得者——其父親或母 親係在香港出生、被領養〔在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或以後)或入籍,或以會在香港 居住為理由而獲登記者—————均為英國土 公民。

·凡在本港以外地方出生之兒童,如 其父親或母親乃世系而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者,可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惟必須 在出生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此外

(甲)其父親或母親之父母必須係在 香港出生、入籍或(一般而言】登記者; 及

(乙)其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前任何 時間會在香港居住三年者(若該童為無國 籍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此外,若世系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而在外國居住之已婚男性,其在外國出生 之子女若憑父母親或祖父母與香港有指明 連繫者,可申請憑世系登記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但出生日期必須在一九八八年一月 一日之前,而申請必須在出生後十二個月 內提出。

•凡在海外國家出生之兒童,倘其父 或母是憑世系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而 該童卻未有在出生後十二個月內登記成為 英國屬土公民,如其後該童與父母同來香 港,並在此與雙親住滿三年,則可申請登 (第十一篇)

國籍法及人民入境修訂法例

觀。在登記後,該童卽成為英國購土公民 ,但並不作憑世系而取得公民身份論。 凡在外國出生之人士,如其父親成 母親為英國屬土公民,同時為香港政府之 公務員或受僱於其他被定為與香港政府有 密切關係之機構服務,則不論其父親或母 親是否在香港出生、入籍成登記,其本人 均為英國屬土公民。同時,此等人士可將 公民身份傳交其親生子女,而傳交條件與 在香港出生之英國土公民相同

循入籍成登記手續取得公民身份

•港瞥可酌情頒發入籍證明書予任何 成年及心智健全之人士。申請入籍之資格 ,與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所規定者相若 。英國風土公民之配偶可根據校寬之條件 獲得發給入籍證明。配偶申請入籍之居 住年期規定為三年,而一般申請者則為五 年,配偶申請入籍時須符合品行庭好之規 定,惟不需符合有足夠英語或中文程度( 只適用於在香港申請者) 之規定。此外, 港督亦可酌情批准任何十八歲以下之兒童 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保留登記權利

·英聯邦公民如根據移民法例之規定 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在香港之許可居留 時間,並不受任何限制,則可繼續保留登 記為英國屬土公民之權利,直至一九八八 年一月一日為止,未成年兒童則可在年满 十八歲後,保留登記權利五年。

,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前嫁與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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