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指旅
貨物報關
對於出入口商遞入之報關表,政府絕 對保密,並只用於編製貿易統計數字,除 提供有關商品貿易之詳細資料外,在本港 及海外均受廣泛採用,以顯示本港貿易狀 况;若干重大經濟決策亦以此為藍本。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凡將貨物 輸入或輸出之人士或商號(除轄免報關貨 品外 ),必須在貨物輸入或輸出十四天內 向香港海關總監遞交完備而準確之入口或 出口及轉口報關表。此外,報關人士須負 起法律上之責任,必要時對報關表内填寫 之細節提供證明文件。
報關表上正確填上貨品與國家之分類 與編號時,應採用「香港出口貨品分類表 」最新版本。
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 攤安後,應遞交香港海關。
遞交報關表格必須繳納從價稅。微欸 率如下:
分類表「〇」部份者,則無論所報貨品價 值或合計總值若干,均一律繳歎二元及 (乙)其他入口報關及出口與轉 口報關貨品:
(一)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 或合計總值不超過四千元 者,須繳歎二元;及
(二) 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 或合計總值超過四千元者 ,最初之四千元應繳欸二 元、以後每千元 ( 或不足 【千元)加繳五角。
(丙) 根據一九七五年工業訓練(成 衣業) 條例,凡條例指明以香港為來源地 的成衣類出口報關貨品,出口人除了依按 價繳納從價稅之外,每千元〔或不足一千 元)的貨品,須繳出口稅三角。
未能在貨物櫞入或輸出十四日內報關 者,須按以下附表辦法計算應繳罰欸:
(甲) 倘入口報關貨品屬進口出貨品
撥出貨物後
每張報關表所 列之貨物總值 不超過二萬
一個月又十四天
輸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 二十元
檢出貨品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後 一百元
十元
二十元
四十元
二百元
(甲) 未能遞交必需報關之表格者;
(乙) 故意虛報或大意與錯任何實質 細節者
任
第三十九四 商旅指導
貨物報關
(第十一篇)
之物品;
上述人士或商號,有遭受提控之虞。
下列貨品毋須報:
(A)轉運貨物;
(B)過境貨物;
( C ) 由本港政府或軍方輸入或輸出
(D)船上之自用品,包括運戰船隻 所使用的自用品或船上消耗之煤箱燃料; (E)機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飛機 所使用的自用品或機上消耗之汽油燃料; (F)私人行李,但不包括摩托車;
(G)價值四千元以下郵件
(H)其他物品:
(一)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為宣傳 用物品,且屬免費供應者
(二)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為產品 之樣本,且經香港海關總監認為該物品僅 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二A)純粹包括產品之樣本,其價 值不超過一千元,且經香港海關認為該物 品僅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三)香港海關總監認為輸入只作展 寬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出,而不會 在香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之物品
(四)香港海關總監認為輸出只作展 寬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五)接上文(四)筍所述檢出展覽 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六)領有 A. T. A, CARNET 並遊照其規定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 I ) 本港註冊成領牌之漁船直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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