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6 — Page 616

華僑年鑑 All

1986

市民生活備忘錄

直通國際電話服務詢問處:

崚年輕 第三十九

日用參攷

市民生活備忘錄

一八二

(第八篇 僱未能出示該等證件以供檢查之任何僱 員,而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欺項代替通知。 須依法例規定為每名僱員保存其最近之 紀錄,以顯示該僱員之身份證 (或其 他指定證件)上所載之全名、及該證 件之所屬類別及號碼。

颶風信號詢問(政務總署諮詢處) 電話:三十六九二二五五

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服務;

僱主如違反法例,可被判最高爵欸五萬元 及入獄一年。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對所居地區的生活知識應有所瞭解,本文向 有關各方搜集資料,以供各界參考。但倉卒間恐難免有錯漏,而各項 規例亦隨時可能有修訂,應以各機構最近規定者為準。特鄭重聲明: 本備忘錄不負法律上的責任。

事登記條例辦理登記,但未持有下列任何 一種證件之僱員,乃屬違法:

要隨身携帶身份證

為擴大「卽捕即解」政策而修訂的人 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法案,於一九 八〇年十月廿三日在立法局三讀通過成為 法例,開始實施。

申請領取新身份證或補領身份證明書, 成

所有已抵港之大陸偷渡客(非法移民 ) 限在八〇年十月廿六日前,必須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申領身份證。

有效旅行證件,或 越南難民證,或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而發給老人、失明者 及體弱人士之豁免登記身份證明書

由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起,僱主如 繼續僱用未持有上述任何一種指定證件之 人士,則屬違法。

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如僱主 要求時,必須向僱主出示其身份證(或 其他指定證件),以供僱主檢查。 在工作場所內,如遇有勞工督察要求其 出示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時,須 將之出示。 凡拒絕將證明其身份證件交由勞工督察檢 查,最高可被罰歎一千元。

* 至於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 月三日之一段時間內缺動之權員,則另 訂特別條文,予以規定。

1-0 | !!! 如遇火警、 報警、救傷,請撥 電話:九九九

港島 五——七六六五五五 九龍 三十七一三五五五五 新界 〇-四九三七五四三

警察詢問處: 五—二八四二八四 (內線二三六 )

廉政專員公署:(舉報中心)

〔日夜)五—七一三七。 三——九四六九五七

電話五——二六六三六六 市政局及市政總署:〔諮詢及 投訴 )

電話:(日)五九五五七八

由八〇年十月開始,本港市民外出均 要隨身帶身份證。

(垃圾投訴)日夜:五——九五五五五 政府諮詢處:(政務總署)

由八〇年十月廿八日起,禁止僱用無 身份證之員工。

本條例規定僱主及僱員均須承担若干 責任,尤其規定:

如僱主及僱員有所查詢,請與勞工處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聯絡。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必須隨身携帶身 份證或當局指定之身份證明文件。

不得僱無身份證者

一九八〇年十月廿七日,人民入境事 務處為「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與僱主及僱 質的關係」發表通告如次:

根據新訂之人民人境條例第4B部之 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凡 僱用未持香港身份證,或該等毋須根據人

須依法例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廿八日 起,在僱用新僱員之前,檢查其身份證 (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以後,依法不 可繼續僱用未持有身份證(或其他指定 證件)之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要 求僱員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解

-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指南,可向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人事登記處、政 務署及彩界政務署索取。

各種服務電話號碼

三——六九二二五五 臨時區域議局及區域市政署: (諮詢及投訴)

電話:(日)三——六七八六九四 (垃圾投訴)日夜:四四五五五五 水電煤氣故障報告:

自來水(水務署)

電話公司各種服務電話號碼,市民如 隨時留意,可獲得方便。

港島(日夜)

五——七二六三

電話修理股務請撥:一〇九 查詢電話號碼請撥:一〇

報告時間及氣溫服務號碼 1 一五一

九龍及離島(日夜)三——九五三三一 非辦公時時

五——七五七七八九

三——九六〇二一九

電力 港島及南丫島(香港電燈公司】 (日夜 ) 五——五五四九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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