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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老年任 第三十八回 香港全貌 功能團體勞工佔兩議席
九;批發/零售、出入口貿易、酒樓與酒 店業指數增加百分之零點二;運服務業 指數增加百分之三點五;商業服務指數增 加百分之三點三,而個人服務指數則增加 百分之二點四,
有關八四年六月的整體實質工資指數 為九十六點七,與同年三月的指數比較 顯示沒有變動,但與八三年六月比較,則 下降百分之一點一。
至於失業率及開工不足情况方面,戴 至八四年十月之一季中,失業人數估計為 九萬九千八百人,而截至八四年八月一季 的失業人數則為九萬零八百人,對上一年 同季則有十萬六千三百人。
統計處統計數字顯示,若以百分率計 算,八四年八月至十月一季的就業不足率 為百分之一點零,前一季則為百分之零點 九,而八三年同季為百分之一點六。
又截至八四年十一月的一季中,就業 不足人數估計為二萬四千九百人,截至八 月一季的就業不足人數估計為二萬四千五 百人,但較對上一年同季之四萬人低得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就業不足 的定義計,凡每週工作少於三十五小時, 而正在尋找更多工作的人士,或他們因相 信根本沒有工作可尋而沒有尋找更多工作 ,才被視為就業不足。
修改條例保障勞工
八四年內,港府通過多項保障勞工囍 利法案,其中最為人關注者,乃立法局於 八四年五月二日通過一九八四年僱傭(
訂】法案,提高工人的遣散費及延長追討 遣散費的日期。
根據修訂後的法例,月薪工人做滿兩 年,每年之遣散費,由半個月之薪金增至 三分之二個月,日薪工人則由一年可獲十 三日之工資,提高至十八日,而工人追討 遣散的期限,亦由一個月延長至三個月。
兩位立法局非官守議員方心餓及何錦 輝在該法案二讀辯論時表示,較長遠的方 法-是成立中央公積金制度,由僱主及僱員 供歎-讓工人一旦被遣散時,亦可獲補償。 不過,據勞工顧問委員李承礎認為, 該項法例仍存有漏洞和不公平的地方,應 加以修訂,如規定任何僱員,需連續同一 僱主服務滿兩年,才有資格領取遣散費, 應修訂為只要服務滿一年,即可取得,理 由是被遣散僱員,出於僱主的主意,而非 僱員所願意,但一經遣散,有關僱員便陷 於失業,致生活大失預算,與僱員自動請 辭的截然不同。
他又認為,法例規定適散年資計算, 是由六六年八月廿三日起計,而遣散費取 得之總和,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月薪或工資 總和,這對於在六六年以前入職迄今的僱 員,一旦被遣散時,殊不公允,因還不止 在六六年以前的遣散費無所得,而於八五 年八月廿三日以後的受職期間,亦無所補 償,故該項規定亦理應作出修訂。
另一項保障工人年終酬金的一九八四 年僱傭(修訂)(第三號)法案,亦於八四年 獲立法局通過,成為法例,並於八五年二月 二十日起,亦即在農曆年初一正式實施。
修訂後的法例,規定僱員如已為同一 僱主工作不少於廿六個星期,加以在僱傭 合約中,亦已訂明或暗示會付予僱員年終 酬金,則僱主雖在年中解僱該名僱員,亦 需按比例支付年終酬金予該名僱主。違例 僱主一經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歎五千元。
又勞工處長布立之在八四年十二月十 九日召開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通過將僱 傭條例內有關非體力勞動僱員之最高工資 額,由原定每月的八千五百元,提升至九 千五百元。
該項工資限額之前次調整日期為八三 年十月,由七千五百元,增至八千五百元。 而根據估計,今次提高最高工資限額後,約 有百分之二點三之僱員未獲該條例保障。
而立法局亦於八四年五月二日通過由 銓敘司蘿能士提出的兩項動議,由八四年 四月一日起,增加公務員長俸百分之十一
·而該項增加估計全年需費五千六百一十 四萬元。
另一項令僱傭條例内之有關條文與假 期條例配合的一九八四年僱傭(修訂)( 第二號)法案,亦於八四年五月三十日獲 立法局通過,將英女皇壽辰後的一個星期 一,訂為公衆假期。
又用戶氣體燃料技工、打金工(西金 飾),打金工(足金飾)及首飾鑲嵌工, 亦於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成為學徒條例 下的最新指定行業,此舉可令珠寶及氣體 燃料學徒,獲有系統訓練,從而提高該等 行業內技術人員的質素。
一九八四年學徒(修訂) 法案,亦於
(第三篇)
帆
三八 八四年五月二日在立法局完成三讀程序, 法案旨在授權工業教育及訓練署長,在勞 工處長同意下,可豁免任何人士遵守學徒 條例的附屬規例。
此外,勞工處在八四年進行研究及草 擬有關的法案,包括有加强控制退休金運 用,規定建造業中規模較大機構須僱用會 受訓練及符合資格的安全主任、訂明電梯 修理技工的註冊資格及修訂條例第 附表「連續性契約」定義等。
而八五年將會提出的重要勞工法例, 包括破產欠薪基金、保障私人公司公積金 、石棉使用條例及工業安全主任條例等。 但對於成立長期服務金計劃,本港十 二個勞工團體,曾於八四年十二月廿七日 派出四名代表,赴勞工處與有關官員磋 簡,認為長期服務金不應有年齡限制,且 該以工人的工齡計算,作為標準,並認為 長期服務金不應與中央公積金混為一談
工業意外顯著減少
據勞工處統計數字顯示,八四年上半 年發生的工業意外,共六千六百一十八宗 ,對上一年同期之六千七百一十一宗為 低,而建造業導致死亡的工業意外,八四 年上半年只有十四宗,較對上一年同期 的廿八宗,顯著下降。
工業意外事件八四年雖有減少跡象, 但勞工處發言人仍不斷提醒僱主,在解決 賠償聲請時,必須導照僱員賠償條列中列 明的程序。
發言人續指出,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解 釋而未能遵照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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