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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5

近年任 第三十八點

提供了一個健全的基礎,使香港能繼續發 展教育制度,以確保香港市民得到所需的 技能和專業知識,使香港能夠在競爭烈 的經濟和貿易環境中,維持和改進目前的 地位。

37 香港目前已享受到一種多方面的文化 和知識生活,因此,本附件的這節及其他 各節條文,規定目前香港由多種文化知識 的影響力所融合而成的獨特情況繼續保持 *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十一條文規 定,香港得繼續參加國際運動比賽 第十一節:對外關係 38、 本附件中的還節條文,規定在外 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 特別行政區將自行處理某些對外關係的事 務,特別是經濟範圍內的事務。這點是特 別重要的,因為香工業主要依賴海外市場 ,而香港之能夠打進工業世界的各個主要 海外市場,就是由於香港在經濟方面的獨 特地位,受到海外的承認。

按照香港在中國主權下成為中國的 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一般原則,外交事務將 由中央人民政府統籌負責,即如現在道些 事務由英國政府統籌負責一樣。同時,根 據本附件這條文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 區可以在適當的領域内締結有關的協定, 並可派代表加入中華人民共國代表團為成 員,出席與香港直接有關的談判。香港特 別行政區可以藉著這些被賦予的權力,照 願本身在某些方面的特殊利益。

40、 如何實行本附件這節條文第二段所 規定的、使國際協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

香港全貌

的用詳細方法,將在過渡時期訂出,而這 是聯合聯絡小組要考慮的問題之一。目前 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為數甚多。因此必 須設法保證,在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後, 這些協議仍能適用於香港。這點必須與第 三國家磋商。

4、本附件規定,外國政府和組織目前設 在香港的代表機構,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後,可以繼續存在。但這些代表機構的地 位可能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的國家 是否有正式邦交而有所改變。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後,英國將在香港有總領事代

第十二節:防務、保安和治安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英國 駐港的軍隊會撤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央人民政府將負責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本 附件道範條文,清楚列明特別行政區的治 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本節同時説 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 務的部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三節:權利和自由

附件這條文解釋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本節條文 對緻項重要問題,作出以下規定,以便無 需對各項權利和自由作進一步的闡述: (甲)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下原來 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特別 行政區都予以保留;及

(乙)「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

(第三篇) 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適用 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適用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由此可以清楚看到,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後,區内人士仍像以前一樣,享 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保障。

協議內文雖然對權利和自由範圍並 無規限,但卻特別提到目前法律保障的若 干較為重要的權利和自由。

6、 上述國際公約非常冗長,不便在這 裏概述。但這些都是公開的文件(英國國 會文件編號六七〇二條約系列第六號(一 九七七)。除若干有所保留的部份外,道 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根據本附件這條 文規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 繼續適用。這些公約都是由聯合國人權委 盈會草擬,並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在一九七 六年開始生效的。這些公約説明各國在基 本權利問題上普遍達成一致協議,同時詳 細指出具體的人權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權 利、得到合理生活水準的權利、生存和自 由的權利、言論自由、心、宗教及結社 的自由。

英國把上述國際公約應用於香港的 時候,會根據香港的社會和經濟實況,作 出若干保留,這些都是公開的,例如:關 於香港方面,英國會就移民及进解外籍人 全出境問題作了若干保留。

「第十四節:居留權旅行證件及 出入境

本節條文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居留權,特別行政區居民所使用的旅行證

三六 件及一般出入境的事宜。本文作出規 定,使上述事宜在符合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香港地位轉變的情况下,盡可能得到繼 續保持。

第一段説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有 居權(包括入境、回港、居住和工作的權 利)的各類人士。這些人士包括:

(甲)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連續居 住最少七年的中國公民;

(乙)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的中國 公民;

【丙】所有非中國籍而以香港為永 久居住地方,且在香港連續 居住最少七年的人士;

(丁)所有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 人士。

由有香港居留權的父母在香港所生的非中 國籍人士,也有居留權,但須符合連續居 留七年的條件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 才可在二十一歲以後保留其居留權。特別 行政區政府將對所有在特別行政區有居留 權的人士發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上載 明持有人的居留權。

50、 本附件條文,列明在特別行政 區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有資格領取特別 行政區政府發給的護照。其他在特別行政 區有居留權的人士、或其他在特別行政區 内合法居留的人士,則有資格領取特別行 政區政府發給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各類 人士都可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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