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君近年怪 第三十七回
商旅指導
及衣飾,而又列入一九 七五年工業訓練(成 業) 條例之內者。
(J)私人股物而受禮人毋須付者
(K)舊空運貨箱:
(一)經常出口或入口,及
(二) 只供載運貨物出入口用 者。
(L)提供國際性航空服務,而主要 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空運機構所轍 入或輸出之飛機各部份或零件。惟該等部 份或零件,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以下用 途:
(二) 任何在香港進行製造程 序,將基本製造原料之 形狀、性質、方式或效 用永久改變而成的成衣 貨品,均以香港作為來 源地。在香港進行包裝 、裝配成分類的貨品, 香港不算作其來源地。
(一)修理或保養上述機構自 置或租用之飛機,並用
以服務於任何國際航線 者;成
(三)徵收訓練稅的成衣貨品 ,為香港進出口分類( 一九七八年一月修訂本 ) 第八十四部份所列的 貨品。
(二)為同樣用途與別間同類 性質空運機構以不牟利 方式交換他項飛機部份 或零件。
(M)提供國際性海空貨運服務,而 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運輸機構 所輸入之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
作 並實際上用於下述用途:修理及保養由該 機構管理之運貨箱,而此類貨箱係用於國 際性海空貨運服務者。
價值達四千元或以上之郵包,必須有 入口或出口與轉口報關表。至於價值低於 四千元之郵包,入口商或出口薦索取 TIC 表格第二五四歎,交每月申報表。 (Z) KE
(一)任何在香港製造的服裝
下列五類貨品不必徼收訓練稅,只需 與報出口報關表C DI四十八歎便可。 (i)手錶皮帶。
(註)手錶塑膠帶。
(i)非加硬橡膠手套。 (神) 鋼頭盔。
(v)頭盔、纖維、粗布、木髓及類 假物品。
(四)只有以香港作為來瞭他 的成衣貨品,才可使用 TIC四一八A出口報 開表格。
填寫報關表應注意事項:
(A) 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 開表格必須填寫一、二、三份,惟僅須將 原本及副本赶交貿易署,第三副本可予保
國籍法及人民入境都訂法列 (第十一篇)
留,以作紀錄。
(B)「來源國家」卽生產或製造貨 物之國家。
(C)香港之一「輸出品」(朗香港來 源者)為香港之天然產品,或在香港進行 製造程序,將基本製造原料之形狀,性質 、方式或效用永久改變而製成之產品。稀 釋、包裝、裝瓶、乾製、裝配、分類及裝 飾等過程,並不能將貨物賦予香港來源。 (D)「轉口貨品」(即非香港來源, 者)為業經輸入香港之產品(此項入口貨 品必須與交入口報關表),而並未在香港 進行製造程序,將產品之形狀、性質、方 式或效用永久改變而轉口者,
(E)「目的地」即貨物由香港寄銷 抵達之最後一個國家,而中途並無在任何 國家進行任何商業買賣。
(F)「寄銷貨物之國家」即以任何 運極方式將貨物寄銷香港之第一個發貨國 家,而並無進一步之中間商業買賣。
(G)「香港離岸價值」即將貨物輸 出交付海外買方之成本,直至貨物已存放 检出船隻、飛機或車輛上,亦即貨物之出 廠價值,加上出口包裝、本地運輸、裝載 費用、文件費(包括領事簽證費)、付給本 地或海外代理商之佣金及一切其他成本、
費用及支出(例如本地保險),直至貨物 已裝載出口船隻、飛機或車輛上,而不論 此等費用是否由買方隨後付溫。換言之, 離岸價值(香港)總為到岸價值(目的地 )減去貨物出香港往目的地之(一) 運 費及(二) 保險費,而到岸價值(目的地 ) 貨物運抵海外買方之成本,包括運費 、保險費、佣金及一切其他成本、費用以 及出售及將貨物運往目的地之附帶開支。
(H)「香港到岸價值」(香港成本
、保險及運費)即出入口船隻、飛機或車 輛將貨物運到之成本,包括運費、保險費 、佣金及一切其他成本,費用以及出售及 將貨物運抵本地入口商之開支,亦朗貨物 在出口國邊境之離岸價,加上貨物運抵香 港之運費及保險費。
(I)貨物必須詳細描述。
(J)「國家編號」,「商品項目編 號」及「數量單位」必須按照目前香港入 口及出口貨物分類表所説明填寫。
(K)重量通常必須為淨重,即貨物 減去容器及包裝後之重。
(L)「提貨單編號」、「包裹數量 」及裝船標記與編號」必須按照艙單所説 明者與報。
國籍法及人民入境修訂法例
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之主要條文已 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條文有兩
項人民入境(修訂)法列及兩項英國國籍
法例。四項法例包括一九八二年人民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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