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輸出/輸入任何重量不超逾十 五千克及放置在私人行李内之儲備物品, 供個人使用或作為禮物,均無須領取出入 口證。
·美國,羊毛類目
三—七二二三五七八
美國,類目三一七,棉質及人造纖維出口授權書類目(非服裝)
附有有關出口國家認可當局簽發之有效 生證明書,或事先經市政總署特別許可
美國,貨辦簽證,非受限制簽證
加拿大
三——七二二三五七八 —七二二五七八 三——七二二三三八七三三一 三—七二二三三八七
配額調用及轉讓
其他地區部—————紡織品管制
主管職員
瑞典
奧地利及芬蘭
三——七二二二三三 三——七二二二三三四
瑞士、挪威、與本港無紡織品協議之歐洲地區、澳洲及貨辦
其他非受限制市塲
紡織品入口簽證
配額調用及轉讓
儲備物品組
簽證員
出入口證(非紡織品組
簽證員
第七部
第二及第三 部之註釋
(1)(甲) 各式戰畧物品不能在本 文內盡列。有關此等物品之詳細清單,請 參閱進出口(戰晷物品)規例之附表。 (乙) 擬輸入或檢出列為戰署 物品類別之電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器材者, 必須事先向郵政署署長申請,在出入口證
10 看年任 第三十七點
——七二二二三三三 三—七二二三三五 三——七二二二三四〇 -七二二二三
——七二二二五〇六
三—七二二二五〇八 三—七二二二五二〇 三——七二二二五二
上簽註。覓本文第九部(2)(子)項。 (丙)槍械彈藥被列為戰晷物 品,故申請出入口證者,須獲警務處處長 發瞪准許藏有,或發證作為經銷商,方會 獲批准申請。見本文第九部(2)(五)
(2)(甲)供本港耗用之儲備物品 入口證,僅發給根據儲備物品(管制進出 口及儲存量 ) 規貿易署署長批准登記 為該等物品之核准存備商。
(乙)冷凍肉類家禽之入口證,必須
商旅指導
(3)事先必須經漁農處加簽。 (4) 入口證僅發給放射物質管理委 員會發出之照射儀器執照或放射性物體執 照之持有人。
(5)事先必須經醫務衛生處加簽。 (6)進口香港之一切來自阿根廷或 阿根廷來源之貨品,須受貿易署之進口簽 證措施管制。有關之法律權力乃本港法例 .第六十章進口條例。一九八二年進口禁例 (阿根廷)(第二號) 規例所賦予者。 第八部——定義
(1) 根據進出口條列(香港法例第 六十章)及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 九六章)實施之出入口管制適用於所有「 管制品」,惟「在運輸中之所有物品」則 除外,根據條例規定:
「在運輸中之物品」卽指符合下列規 定之物品:
(甲) 其運入香港之目的完全在於將 之運出香港。及
(乙)一直存放於載該等物品至香 港之船舶、飛機及車輛内。
「出口」即指將物品運離或安排運離 本港;但不包括「在運輸中之物品」。 「入口」即指將物品運入或安排運入
出入口簽證規定指南 (第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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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但不包括「在運輸中之物品」。 「擁有人」之定義;
(甲)以一件物品而言,指任何身為 擁有人或其本人所持身份為擁有人、入口 商、出口商、收貨 , 商、出口商、收貨人、代理人之人士;或
物品:
對該物品享有擁有權、權益或控制權或處 理權之人士。而
(乙)以船舶、飛機或車輛而言則為 (i)經註冊之擁有人及其本人所持 有身份為該等工具擁有人之人士。
(註) 任何出任擁有之代理人,以處 理由該船舶、飛機或車輛運載之貨物之人
(i)任何包租或租用該船舶、飛機 或車輛之人士。及
(泣) 任何暫時有權控制或管理該船
舶、飛機或車輛之人士。
「管制品」即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任何
(甲)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 六十章)及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 九六章)之條文被禁入口或出口者。
(乙)其獲准入口或出口之條件為須 受一項簽證之條件限制者。或
(丙) 根據其他法例之規定,其入口 或出口受禁止或受管制者。
(2.)若干受入口/出口管制之物品 乃界定如下:
An
(甲)「戰善物品」指列於進出口(
戰客物品】規例表之項目;
(乙)「儲備物品」根據儲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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