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4 — Page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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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互助委員會手摸

組織「互助委員會」的手續非常簡易,只須向屬區內 的政務處申請獲得批准後便可成立,毋須向其他機構申請 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甲)委員會之組成應得大厦内最少百份之二十單位 的住客及(或)業主開會贊成。

(乙)委員會成周最少要有三位,節是主席,秘書及 司庫。

(丙)委員會所採用的會規須以政務署所擬訂相似。

(樣本可向各區政務處索取參考)。

(丁)委員會組成後十四日內,須與安一份簡單表格 - 紐交所屬區之政務處辦理。

互助委員會辦安上述手續後,屬區政務處之政務主任 可酌情予以正式批准,並發給書面通知,但當局毋須説明 理由而隨時撤銷該項正式批准,在此情形下,該委員會應 郎解散。

互助委員會的職責

互助委員會應推行下列事項:

(甲)依法召開業主與住戸會議並採取行動,以改善 大廈管理事宜。

(乙) 依照看更員條例之規定,任用及開除,無論是 否受薪之看更員。

(丁) 依法推行互助制度,與政府合作,將有關資料 分別轉知各業主與住戸,此舉對於遏止罪案迅速報 及事 後偵查等事宜,均有所裨助。

(戊) 改善大厦公用地方之設備以保障大厦住戶之安 全。

(己) 保持整座大厦清潔,尤其是各公共地方為然。 (庚) 向業主或住客收取歟項,以支付執行本條 ( 花王(己)之任務所需之費用。

§ 希诺午偕 第三十七回

主席 核數人

人席

互助委員會的精榔組織

(一)標準組織

義務秘書

其他委員

義務司庫

(二)擴大的組織

義務司庫

各行小組 康樂小組

總務小組

副主席

公安小組

義務秘書

環境衛生小組 聯絡及宣傳小組

小型鄉村屋宇丁屋

一九七二年,香港政府正式制定鄉間小型屋宇政策。 目的是使發展新界時,原土居民能獲得理想居住間及改善 環境。

政策中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男性籍居民,在其一生中 可享有一次建屋權利。此政策中,申請者亦可分為兩類: (一)在一八九八年前,其祖先已遷入新界居住,可 以向政府申請七百呎的土地建屋,但該塊土地,只容許在 居所附近三百呎範圍內,若超出範圍外,申請人的子孫, 便失去申請資格,政府批慄的土地若屬私人所有,每年只 須繳交象徵式二十元地稅,但若是官地,就需補償地價, 才能正式擁有該塊土地。

(二)其居所在戰前已合法存在,並且座落於發展區 外,也可以藉補償地價的方式建一座四百呎的村屋。

這些小型屋宇,一般稱為「丁屋」,並不受本港建築 條例管轄,只要不超過七百平方呎,兩半高(二十五呎 ),及規定四呎濶露台,便可自由興建各種形式的丁屋。 居住須知

111.

直至三年前,政府藉新界居民的要求,使丁屋可建

最近,地政署及建築拓展署已同意放寬丁還高度由二 十五呎增至二十七呎,但仍須修改法例才能實施,例如牆 的厚度或屋宇結構要因此更改。另外,現行的豁免差餉 例亦須修改,使加高後丁屋繼續獲豁免。

政府現時已在草擬修訂法例,相信本立法年度可以通 過及實施。

而在三年前已建成的丁屋,改建為三層,則要再補地 慣,才能增建。

另外,政策中規定丁屋建成以後,須經過五年才能轉 讓;否則,便需要繳付十萬元以上的地價才能出售。

而丁屋轉讓的全盛時期,要算在地產業蓬勃的一九八 〇年,當時申請丁屋總數,亦有二千至三千人,其中大部 份新界原居民均把握時機,寧願補地價出售,利潤仍有數 十萬之鉅。

二九四元

小型鄉村屋宇新舊補價表

(以每平方公尺計算)

舊補價

八三年八月起新補價

四二〇元

三三五元 二八〇元

二三四.五元

一九六元

二二四元 一九六元

一六八元 一四〇元 一二元 八五元

一八九元 一六八元 一四七元 一三六五元 一三四・四元 R

八九・六元

七二.三元

五六元

四七·六元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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